遇正印土司官出缺,或年幼不能理事時,由其親屬中之一人,出來代為總攬政權。
代辦在攝政期間,相當於攝政王,一切權力與享受,完全與土司相同。
其次是護印,護理.護印由正印土司同胞兄弟中年紀最大的一個充任,協助土司處理公務。
護理在無正印土司只有代辦時設定,是由代辦的同胞中年紀最大的一個擔任,其職權與護印同。
再次,是猛,準,印三級屬官,構成衙門中當權的貴族集團.。
倘若把土司比作封建帝王,則族官便是受封的公,侯,伯,子,男諸爵;若把土司比作大諸侯,則族管便是境內的卿大夫,地方職官就是各村寨頭人。
當然,也不盡然,像是傣族寨就為田亢頭,田亢尾,老幸,頭人,客長,漢族寨為練紳(相當於田亢頭),村長。
土司衙門專門設有一整套辦事制度,統稱為“三班六房“,即三堂班,承堂班,親兵班,門房,差房,茶房,書房,賬房,軍裝房。
這種政權組織系統並非很複雜,下屬皆以土司之命惟從,當職人員又熟知職責所在,所以在正常情況下,還是能夠十分順暢辦理事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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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結構.土司擁有土兵,分為兩種形式1.土司衙門的親兵。
這是經土司授權後,為維護地方的社會安寧,邊疆的穩定,保衛衙門及鎮壓屬民反抗等而設立的組織。
親兵直屬土司指揮,平時擔任衙門和司官官宅的守衛,戰時隨土司出征。
如1903年,南甸土司刀定國製造的“小邦杏慘案“就是操縱120名土司兵完成的。
可見,土司兵數量不菲。
其次是各民族義務兵,這是由當地各族百姓中的男子擔任,每戶都有義務兵,平時耕種,遇戰事要自帶武器糧食隨同土司出征.。
並且,土司還有霜降操練的傳統。
法律,教育制度,土司是其轄地法律的最高體現者,所有的法律條文都集中體現了土司的利益和要求,屬民的生命完全由土司主宰著。
土司衙門差房內專門設有監獄和各種酷刑,至今南甸司署保留下來的血孔鍘刀就是明證。
屬民被施刑後,還要被迫交納“棍子錢““鏈子錢“等。
明朝嚴格規定“以後土官應襲子弟,悉令入學,漸染風化,以格頑冥.如不入學者,不準應襲。”
1661年,順治朝規定,“滇省土官子弟就近各學立課教誨“。
清代至民國,南甸司署內均設塾館。
因此,土司及子弟一般都接受了漢儒教育。
土司壟斷教育,在其屬地不僅不推行教育,還對那些主動接受教育的屬民加以非難。
屬民,尤其是傣族平民在民國以前是沒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的,傣族男子只有在進佛寺當和尚才能學到傣文,女子更無從談及受教育了。
而南甸宣撫司級別較高,擁有人口較多,實力雄厚,轄地廣闊,在滇西十土司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南甸宣撫司使龔綬以“十司領袖“自居,其實力和影響在滇西土司區是首屈一指的,統治尤為牢固,其制度在民國以前也較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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