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秋,高玉柱和喻傑才在貴州的畢節發起組建“西南夷苗民族解放大同盟”,提出了大同盟關於開發西南夷苗民族地區政治,軍事,經濟,文化建設的四大方案。
後來,“大同盟”被誣衊為是“夷苗民眾組織暴亂”,被貴州省政府下令取締。
1942年初,她被國民政府任命為西南邊疆宣慰團少將團長,對雲南,貴州,廣西,西康等省的土司和少數民族頭人宣傳民族團結,鞏固邊疆,一致抗擊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
高玉柱1942年病逝,雖然她未曾做過土司,但高玉柱以土司的身份進行的活動在民國期間的影響力遠遠超過了一個普通的土司,她對中國西南少數民族民族意識的喚醒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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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高氏土司的興衰和中國土司制度的變遷息息相關。
高氏土司的每一次重大轉折點的出現看似偶然,其實都和中央王朝的“改土歸流”有著直接或者間接的關係。
當然,已經說到民國時期了,的確,其實改土歸流並不是古代封建王朝的事情,在那時並沒有徹底完成,是一直到民國時期,才徹底完成。
的確,這是真的,清朝時期雖然進行了大規模的改土歸流,但是並沒有徹底完成,還有一些遺留下來的,算是封建殘留吧。
所以到了後面的民國時期,也進行了一些更徹底的改土歸流措施,才消除這種封建殘留。
舉個簡單例子,在民國時期,雲南邊疆執行實際管轄的土司為政府所關注,雲南地方政府陸續實施了若干改土歸流措施,因此,還保留較為完整的南甸宣撫司也在改流的衝擊下發生了巨大變化。
雲南邊疆民族地區的改土歸流,早在明代已見諸史籍,清初,中央政府在鞏固對雲南邊疆統治的過程中,乘機在某些地區實行了改土歸流。
雍正四年(1726年),清政府任命鄂爾泰為雲南巡撫兼總督事,在雲南推行了規模巨大的改土歸流。
但由於雲南邊疆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平衡,清政府的統治勢力還不夠深入,環境較為惡劣等因素,鄂爾泰提出以瀾滄江為界,“江內宜流不宜土,江外宜土不宜流“…
於是,改土歸流只在瀾滄江以東推行,地處“江外“邊疆的南甸宣撫司不在改流之列。
其後的乾,嘉兩朝基本上著力於進一步鞏固江內的流官政權,江外則維持土司統治。
繼後,全國形勢動盪,西南邊疆政局也處於飄搖之中,晚清政府疲於應付,既不能也不願大規模實行改土歸流了。
南甸宣撫司得以延存至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誕生後,土司制度仍在執行,這不僅與“三民主義“相違背,而且直接阻礙著國民政府在邊疆統治的深入。
國民政府開始對全國行政建制進行了大規模的改組,雲南邊疆管理機構也隨之進行了重組。
尤其是1912年英國殖民者進侵片馬,滇西發生了邊疆危機,加強邊疆的統治成為當務之急。
在此背景下,改土歸流再次為各方所關注。
卯遮彈壓兼交涉副委員周謨提出,以駐防該地的國民軍為後盾,“密知各營管帶,通令各司改流……除南甸,幹崖,遮放,猛卯稍有兵力,餘則摧枯拉朽耳。”
雲南都督府駐大理的迤西國民軍總司令兼第一師師長李根源“上經營土司急進,緩進二策“,建議實行改土歸流。
不過大家知道,在民國初年,政局動盪,中央政府根本無暇顧及邊區的改流。
雲南政府根據李根源的建議,決定“從其次議,謂急於改流,轉多顧慮.不若為之更化善治,以守潛移默化之功。”
於是1912年,雲南都督府在南甸宣撫司設八撮縣丞(附屬於騰衝縣),民國時期南甸宣撫司的改土歸流艱難地啟動了。
當然,需要說明,在改土歸流前,南甸宣撫司制度可是十分完備。
不過,在這之前,還要給大家講解一下民國時期的土司,在民國時期的土司的話,和之前的封建王朝相差不多算是該境內最高的政治,經濟,軍事長官,有絕對的獨裁權。
土司之下設等級不同的屬官,分別領有土地和管理權。
同時,為了更好地統治自己的轄地,土司們還都建立起嚴密的組織結構形式。
大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政權機構組織系統。
正印土司官,一人,世襲,為最高的政治,經濟,軍事,以至宗教上的領袖,其身份恰如帝制時代之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