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推斷,諸葛亮並沒有在雲南留兵,更不用說留將領了。
至於高光,從不同的族譜和史料記載來看,高光(漢武元封年間人)與高定和高翔(蜀漢年間人)相距三百餘年。
而《晉書》中記載的“高光,字宣茂,陳留圉城人,魏太尉柔之子也,元康中,拜尚書,典三公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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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時間上來說也與之不符。
方國喻認為,“惟其一世祖為高光,則附會顯宦為其先祖.不可信也。”
綜上論述,因此許多學者認為高氏始祖為高定更具可信度。
如果史書所載高定和族譜所載高定確為一人,那麼一個合理的推斷如《三迤散記》所言高定被殺後,其中的部分後人逃到今天的永勝一帶,因高氏子孫為夷王后裔,在當地少數民族中有一定影響,後來發展成了當地的一個土酋。
後來大理國時期的高方即為高定後裔,明自段氏據大理以後,永勝高氏土司的歷史就比較清楚了。
據《元史》載“蒙氏終,段氏時,高智升使其孫高大惠鎮此郡.後隸大理,元憲宗三年,其酋高俊內附。”
到了明洪武十四年,高策率眾內附,明洪武十七年,改府為州,設流官,仍襲土知州,繼以功加府同知職,四品服色.清順治十六年,大師監滇,高氏投誠,仍準世襲土知州。
光緒二十五年,高長欽承襲,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朝廷“以暴戾恣睢,革雲南北勝土知州高長欽職。”
在“改土歸流“中的高氏土司的話,因為前面已經說過了,土司制度是中國封建統治者對少數民族的一種特殊的政治統治方式。
通常都認為這種制度始創於元代,完成於明代,清因襲沿用。
土司勢力,在明代中期以前是最強盛的時期,在明代中期以後漸次減弱。
元,明,清的土司制度,施行區域不限於西南,但以西南各省為重點實施區。
西南有土司區不限於雲南,但以雲南境內所設定的土職最多,職官種類也最完備。
封建統治者建立土司制度,其目的是透過暫時的羈縻來達到改土歸流封建大一統的目的。
這在明統治者已經不諱言的承認對西南少數民族的總方針是“以夷制夷”,“以夷攻夷。”
也正因為如此,在明代初年雖大量設土官,往後只要有機可乘,條件稍具,便毫不遲疑的改流。
改流方式大致有因絕嗣而改流,降等襲職而改流,乘其內陰而改流,乘其外患而改流,乘土司離開本境而試置流官,乘土官有罪而改流,藉端誣陷以罪而執之以“法。”
雖然這樣多方策謀,但終明之世,並未達到封建統治者全境改流的目的。
內域區十四土府中有七府改流,羈縻區則除個別長官司外,幾乎全未改流。
“清代改土歸流,歷朝皆有,而其初期以雍正朝最足注意.因雍正以前之改流均系偶然舉動,雍正及其以後之改流,則已為對土司之固定策略矣。”
雍正四年(1726年),清王朝進行全國性的大規模的改土歸流。
清廷委任鄂爾泰為雲,貴,廣西三省總督,負責改土歸流事宜。
鄂爾泰採取招撫和鎮壓兩手,用了五,六年時間,至雍正九年(1731年)基本上完成了三省的改土歸流。
清王朝對不同地區和不同表現土司的改土歸流採取了不同的策略。
對雲南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二載雍正時改土歸流,鄂爾泰提出以瀾滄江為界,“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內宜流不宜土。”
閻如上所述,自明初以來,朝廷對土司的改土歸流從來就沒有停止過。
高氏土司歷經宋,元,明,清四個王朝而不倒(至清未才被徹底改土歸流),其中的原因許多學者認為可總結為三句話即擇勝者而“歸”,盡全力“請襲”,奉徵調而戰。
封建王朝對於西南邊遠少數民族的態度是,“為顧順民性,則奇風異俗化外之民,不必以禮教制之,為省民力,則蠻荒鄙野瘴癘之區,又何必施以內地之治?”
對於土司,“蓋就土民之習慣以為法,非中央政府所頒行之律例也.土司既為土民之長官,生殺予奪,皆可任意為之.有言'土司殺人不請旨,親死不丁憂'。”
是以,土司實際上是所統治區域的“土皇帝“,擁有極大的權力。
也正因為如此,土司一般並不在意“天朝“的皇帝是誰,他們只在意如何保住自己的土司職位。
這養成了很多土司像牆頭草,隨機應變,隨波逐流的行事風格。
這種情形在高氏土司家族身上表現得非常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