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土司實際上就是權傾一方的“土皇帝”,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殘酷的剝削當地土民,對當地的土民隨意進行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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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土司之間的仇殺成風,不僅使人民生命遭到大量殺戮,消耗了大量的社會財富,也使得原本落後的土司統治區經濟生產更加落後。
不僅如此,由於土司制度存在大量舊制度的殘餘,使得土司地區社會制度的改革發展很緩慢。
中原地區的教育禮法制度在這裡發展甚微,廣大土民思想意識受到壓抑。
經濟的落後,貧苦的生活,繁重的徭役,使得農民與土司的矛盾不斷激烈,農民起義不斷髮生。
因此隨著明代廣西土司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各種矛盾也隨之暴露出來。
表現突出的社會矛盾主要有三種第一,土司與中央朝廷之間的矛盾;第二,各土司之間和土司官族內部的矛盾;第三,廣大民眾與當地土司、中央朝廷的矛盾。
這些矛盾往往錯綜複雜地交錯在一起,特別是各土司之間和土司官族內部的矛盾更為複雜多變。
所有這些矛盾,都足以說明當時廣西土司地區確實存在著相當多的不穩定因素。
像是土司與中央朝廷之間的矛盾。
中央朝廷與土司之間在權利分配上始終存在矛盾,在統一與割據的問題上,始終存在著控制與反控制的鬥爭。
土司制度的確立和發展,使封建朝廷對土司地區的控制趨於嚴密,中央朝廷假手於土官對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統治的意旨得以實現。
但在土司制度下,大小土司頭目,各在自己的轄境內擁有統兵治民的大權,且世代承襲,無異於大小土皇帝。
他們之間為爭奪襲位和財物,擴充套件自己的地盤,經常兵戎相見,殺伐無時。
當他們的勢力強大到可以聚兵抗命時,便不服從明中央的管束,甚至舉兵叛亂,僭號稱王。
明統治者為了加強對廣西土司的管轄和控制,採取了許多措施。概括起來主要有如下幾條
1、在土司統治區內設定“流官吏”,名義上是以流官吏來輔佐土司,實際上是用流官來監督和控制土司。
如桂西左右江一帶的土州縣,明朝廷都設定了“流官吏”來監督土官,結果土司不服管束,加深了土司與流官之間的矛盾。
2、對統治區域較小的土司,明朝廷進行了一些調整,即將部分土州、縣、峒進行省並。
如洪武年間,“並那入地,為那地州,授羅黃貌襲土知州”。
不久又將永州長官司、鸞州長官司、延州長官司等併入南丹州。
還把西蘭州、安息州、忠州、文州等併入東蘭州。
經過調整之後,雖然改變了過去土州、縣、峒司設定太濫的局面,但又使一些土司統治範圍更加擴大,勢力更強,更有力量與明朝廷相抗衡。
3、對於原來勢力較強,統治範圍較大的土司,明朝廷為削弱之而採用“眾建諸侯”的辦法,即把土司的統治區域劃分為若干小片,每片設定一個土巡檢司。
明朝廷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削弱大土司的權勢,然而卻引起大土司對朝廷的不滿,加深了大土司與朝廷之間的矛盾。
4、為鎮壓廣西人民起義而採取“以夷攻夷”的策略。
明代廣西流官統治區的農民為反抗明朝廷的統治而不斷爆發起義。
為鎮壓廣西農民起義,明初,明政府曾派遣大量官兵來到廣西,可是廣西農民起義並沒有被官兵所壓服,而是官兵殺人愈多,農民反抗愈烈,到了明中期廣西農民起義的烈火越燒越旺。
明朝廷深感兵力不足,於是利用土司土兵作為鎮壓農民起義的主要力量,這就是所謂的“以夷攻夷,策之上也”。
利用土官土兵鎮壓農民起義之後,為防止農民起義再起,明朝廷又在農民起義的地區設定土巡檢司,利用土官土兵來防守。
如萬曆年間,劉堯誨鎮壓廣西八寨農民起義之後,“復分八寨為三鎮,各建一城,而以東蘭州韋應鯤韋顯能及田州黃馮克為土巡檢,留兵一千人戍之”。
由於明朝廷徵用土兵來防守地方,從而增加了土司的人力負擔,影響土司的考成,造成土司承襲的困難,因此也加深了土司與朝廷之間的矛盾。
此外,明朝廷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廣西土司的控制,對土司的承襲方面又作了許多規定,如規定土司官職的承襲不論文官或武官,都由吏部驗封司來辦理,後來又規定武職土官改由兵部武選司辦理。
從明中期開始,土司申請承襲還常常受到朝廷官吏的故意刁難,或乘機對土司進行勒索,因而引起土司的怨怒和不滿,正如史料記載說“正統以後,吏道雜而多端,中涓武弁視土官為外府而漁獵收之。故土司怨怒,多不用命,視文告若土苴,徵發不時至。”
從上述措施可以看出,明朝廷對土司的管束是相當嚴格的。
這種管束措施,對於制止土司的橫行跋扈,加強國家的統一,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
但是實行這些措施的結果,卻加深了土司與朝廷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