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職有宣慰、招討諸官,隸於武選(兵部),都指揮領之。
至於對土官的任命、承襲、升遷及懲罰制度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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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任命,明朝與元代大體一樣,明代土司一經任命,朝廷即賜予誥敕、印章、虎符、驛璽書、金銀符等作為朝廷命官的憑證,驛傳璽或金銀符還可作為土司赴闕朝通行證,持之可解決食宿、交通之事。
而承襲的話,因為明承元制,土司“世官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為其民”。
但明代的土司承襲法比元代更為嚴密了。
洪武初年,凡土官“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里外,皆赴闕受職”。
天順年間以後,明王朝對這一規定逐漸放鬆,土司可以就地承襲,但手續仍十分繁雜,甚至還實行面見制度。
“廣西土官承襲,長吏率要賄不時奏,以故諸酋怨叛。太平知府胡世寧令‘生子即聞府,應世及者,年十歲以上朔望謁府,父兄有故,按籍請官於朝’。”
關於獎懲,明代制定了對土官的獎勵、懲罰辦法,以有效管理土官。
要知道明代對土官的考核幾同流官,為了鼓勵土官效忠,凡土官有功,朝廷多給升遷,甚至可任流官。
如廣西思恩府知府岑瑛,“時兩廣用兵多所調發,總兵董興檄瑛討賊帥黃霄養,破之,瑛守柳慶義敗峒賊韋公點於賓州,瑛上首功四百五十餘。天順元年升廣西參政,改都指揮同知,擢驃騎將軍都指揮使。”
當然,對於有罪土官,明廷則不姑息,甚至剝奪世襲權並繩之以法。
據記載,結倫州馮郎黃本應承襲,“緣伊父存日曾告本人有悖逆奪印情況”,不僅不準承襲,且以“無禮”之罪,“發去遼東都司安置”。
最後是明確土司職守,因為土司對朝廷的義務主要是納賦、朝貢和出土兵。
明代相關規定越來越具體、詳細。
1、納賦。納賦是土司制度區別於羈縻制度的重要標誌之一。
明代規定土司閱戶籍民,交納一定數量的賦稅。
土司納賦,可輸金銀鈔、糧或布。
2、朝貢。朝貢是對羈縻制的承襲。
明代對土司入京朝貢的時間、人數,貢物的品種、數量均有詳細的規定。
同時,朝廷也給予土官大量回賜,以增加土官財富,顯示中央朝廷的榮寵。
3、出土兵。明代規定土司合法擁有土兵,但須聽從朝廷調遣,以配合對外作戰,鎮壓統治階級內部的反叛活動,鎮壓農民起義,以及以“蠻”攻“蠻”。
尤其是明中葉以後,衛所徒有虛名,無論是鎮壓農民起義,還是抗擊倭寇,多倚重土兵。
“其後展轉假借,凡議大徵者,無不借俍兵土兵,遠為調遣。”
所以明朝之時,廣西土兵數量是非常多的,僅萬曆三年參加鎮壓廣東區瑤族起義的泗城、思明等13個土司俍兵就達16萬人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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