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只在地方一級進行,不能算作嚴格意義上的科舉,且由於“當世或以為非便,事復中止”。
元世祖即位後,丞相史天澤條具當行大事,其中提到科舉,但未被採納。
至元四年九月,翰林海陸空士承旨王鶚等請行選舉法,“遠述周制,次及漢、隋、唐取士科目,近舉遼、金選舉用人,與本朝太宗得人之效,以為貢舉法廢,士無入仕之階,或習刀筆以為吏胥,或執僕役以事官僚,或作技巧販,以為工匠商賈。以今論之,惟科舉取士,最為切務,矧先朝故典,尤宜追述。”
元世祖看過奏章後說“此良法也,其行之。”
後來,翰林院大臣曾擬定科舉程式,並於至元十一年十一月呈聞太子真金,但事未施行。
至元二十一年九月,丞相火魯火孫與留夢炎等人上奏說“中書省臣奏,皆以為天下習儒者少,而由刀筆吏行官者多”。
元世祖問“將若之何,”對曰“惟貢士取士為便。凡蒙古之士及儒吏、陰陽、醫術、皆令試舉,則用心為學矣。”
這一建議初元世祖批准。隨及,許衡又議學校科舉之法,罷詩賦,重經學,定為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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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元世祖之時,科舉制度雖然確立,卻始終未能襯行。
成宗、武宗時,又一再議論貢舉之事,也仍然沒有結果。
至仁宗皇慶二年十月,中書省大臣再次上奏提此事,仁宗正式決定實行科舉。
元廷頒佈詔令,命中書省“參酌古今,定其條制”,皇慶三年首行鄉試,次年二月會方式京師,同時頒佈了科舉考試的規定,大致如下
(1)科舉每三年舉行一次,分鄉試、會試、殿試三級考試。
(2)凡二十五歲以上,鄉里稱其孝悌,朋友服其信義,通曉經書,德行有素者,經地方官從所轄各族戶中推舉後,才能有資格參加考試。
如有徇私濫舉或應舉不舉者,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都要體察究治。
(3)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場經問五條,《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設問,用朱熹章句集註,其義理精明,文辭典雅者為中選。
第二場策一道,以時務出題,限五百字以上。
漢人、南人,第一場明經、經疑二問,題目亦從四書中出,並用朱熹章句集註,復以己意經之,限三百字以上;經義一道,各治一經,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
第三場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第三場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
(4)鄉試於八月舉行;會試於鄉試次年二月舉行,殿試於三月舉行。同時規定了鄉、會、殿試場次、日期、考試內容、紀律及注意事項。
(5)鄉試科場、全國共設十七處,從各處選合格者三百名參加會試;會試共取一百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二十五名)參加殿試、殿試諸生不再為黜落,只以其所對策第分高下,釐定等次,而後分右、左榜唱名公佈。
元代科舉考試,從仁宗延佑(1315年)乙卯首次舉行會試,至惠宗元統元年(1333年)癸酉科會試,其間舉行7次,停罷數年之後,於至正二年(1342年)恢復,到至正二十六年丙午科,又舉行9次。
有元一代,每科各取左、右狀元一人,共取狀元32人,進士1139人,以三年一次計,僅佔48年,不至元朝的三分之一。
十六科,最多的一科如元統元年癸酉科才100人,最少者如至正二十年庚子科僅只35人。
一個統一的王朝科舉取士人數之少,為隋唐以來所罕見。
究其原因,與元朝統治者不把科舉考試作為選拔官吏的主要途徑,同時又與在即行的科舉考試中貫徹民族壓迫政策不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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