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茶馬法的具體實施情況的話,像是宋神宗熙寧年間,朝廷開始對熙河用兵,為解決軍需問題,朝廷開始變更川峽茶葉政策,“熙寧四年,神宗與大臣論昔茶法之弊,文彥博,吳充,王安石各論其故,然茶法未有所變.及王韶建開湟之策,委以經略。”
“七年,始遣三司幹當公事李杞入蜀經畫買茶,於秦鳳,熙河博馬。”
“而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唯茶,乏茶與市。”
“即詔趣杞據見茶計水陸運至,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餘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閔同領其事。”
對此,《宋會要輯稿》日“(熙寧)七年(公元1074年)十一月十一日,權發遣三司鹽鐵判官公事,太學中舍李杞,三司勾當公事蒲宗閔,並提舉成都府利州路買茶公事,賜對,遣之。”
食徹《建炎以來朝野雜記》雲“蜀茶舊無榷禁,熙寧間始令官買官賣,置提舉司以專榷收之政。”
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記載“神宗熙寧七年,始建(遣)三司勾當公事李杞入蜀,於秦鳳,熙河博馬.與成都路漕司議合,事方有端,而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唯茶,乏茶與市,即詔趣杞據見茶計水陸運至。”
可見,茶馬始於熙寧七年實施。
李杞,蒲宗閔入川后,開始執行榷茶政策,於“諸州創設官場。”
至於茶馬法的管理機構,在中央為榷貨務,榷貨務是主管全國鹽茶貿易的機關,地方則為茶馬司。自神宗年間始,四川i就成立了“成都府等路茶馬監牧司”,南宋時,則設四川茶馬司。
陝西方面,起初設“提舉買馬司”,神宗元豐四年(1081年),朝廷採納了郭茂恂的建議,即“茶司(都大提舉茶場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以害馬政,恐誤國事,乞並茶場,買馬為一司。”
從此,二司合一,稱為“都大提舉茶馬司”,南宋時,則設秦州茶馬司。
茶馬司主管茶馬法,具體事宜由其下屬機構買茶場,賣茶場與買馬場負責。
而買茶場的話,四川在產茶州縣設定買茶場,自熙寧七年至元豐八年,設“蜀道茶場四十一”。
買茶場由茶馬司領導,“諸買賣茶州軍,知州,通判兼提舉,經略使所在,通判兼提舉,茶場所在,州委都監,縣委令佐兼。”
各地方長官有監督的責任,各買茶場並設有庫秤,牙人等辦理買茶事宜,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茶園戶的茶葉。
如蘇轍在《欒城集》裡所記“春茶既發,茶戶納茶,又例抑半價,兼壓以大秤,所損又半”,“及至賣茶,本法止許收息二分,今多作名目,如牙錢,打角錢之類,至收五分以上。”
賣茶場和買馬場的話,宋政府在熙,秦地區設定賣茶場和買馬場,自熙寧七年至元豐八年,“陝西賣茶場為三百三十二。”
熙寧八年,“遂置熙河路買馬場六”,後又置“熙河,岷州,通遠軍(甘肅環縣),永寧寨(甘肅甘谷境)等場。”
南宋時,買馬場主要設在秦州的巖昌寨和階州的峰貼峽。
賣茶場和買馬場具體負責把從四川運來的茶葉出賣,換取少數民族的馬匹。
茶馬貿易的流程,是四川i買茶場收購的茶葉,必須運到陝西和熙河賣茶場才能易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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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茶的運輸有兩種,一是由商人販運,二是由官府組織人員運輸。
“凡有茶及搬茶郡縣,知州,通判,知縣皆由茶司與轉運司奏明差注”,水運則置“百料船三十隻,差操舟士兵六十人,軍大將一人管押。”
朝廷又設運茶遞鋪,起初用士兵,後來僱人運茶,“水陸般茶鹽所過州縣,並推排腳戶,置簿籍定姓名,準備隨時價和僱,如有損失毀敗,全數備償。”
因“蜀道行於溪山之間,最號險惡,般茶至陝西,人力最苦”,結果“有澤州般茶人,以疲勞不堪告訴”,運茶使百姓痛苦不堪,同時“般運不逮,糜費步乘,堆積日久,風雨損爛,棄置道左,同於糞壤。”
可見,茶葉若搬運不及時,就會白白地浪費掉,當然易馬就會受到影響。
元豐七年(公元1084年),陸師閔上言“應系般茶大路並設定車子遞鋪,臣昨來已行計置,自成都府至利州;自興元府至興州,鳳翔府;自商州,上津至永興軍三處稍有次。”
朝廷也重視川茶的運輸,因此於元祜元年(公元1086年)特派黃廉入川峽,黃廉“既至,得知馬為利,運茶為害,及奏乞置鋪兵官運茶,以寬民力。”
朝廷準旨,於是“添置遞鋪,十五里輒立一鋪,招兵五十人,起屋六十間。”
增加遞鋪後,士兵的條件有所改善,但危險依然存在,“茶遞一人,般茶四馱,計四百餘斤,回車卻載解鹽,往還山行六十里,稍遇泥潦,人力不支,逃匿求死,嗟怨滿道”,“沿路號茶鋪為納命場。”
朝廷也深知茶葉的運輸與戰馬的獲得慼慼相關,因此不斷完善對川茶運輸工作的管理。
像是政和四年(公元1114年),地方官吏上書“臣今相度欲乞應興元府至永興軍一帶,減下舊額茶鋪兵士七百人,並令榷茶司措置於洋州至興元府西縣添置茶鋪,各請兵級人數外,將其餘數分添入長舉縣乾渠鋪至秦州赤谷鋪.並依茶司自來例施行。”
也就是四川陝沿線的地方官吏則因地制宜,根據地形的險惡,於危險處增加遞鋪與兵士,縮短兵士運茶的距離,減小危險係數,利於茶葉的運輸,當然也利於戰馬的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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