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雙方不僅密切勾結,而且還合夥對茶葉生產者進行更加嚴重的欺詐敲剝以及更加殘酷壓榨。
如四川茶法規定官府向商人售茶時必須取息三分,於是“客旅並牙子等,為見榷茶不許衷私買賣,一向邀難園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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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稱官中高抬斤兩,或言多方退難,遂便虯於外面預先商量減價。”
“其園戶各為畏法懼閹罪,且欲變貨營生,窮迫之間,勢不獲已搪。”
“情願與商旅商議,每斤只收七分實錢,中賣於官,所餘三分,留在客人體上,用曦充買茶之息。”
“才投場中賣了當,即時卻是鈴客人明立姓名,正行請買。……。”
“如此則鈔是園戶只得七分價錢,暗虧三分,官中雖得三分之息,自是園戶本錢,客人未曾出息。”
從這一段話就可以看出,商人官吏兩者是如何相互狼狽為奸,共同敲詐園戶的伎倆,僅憑這一條材料就可使我們一倉覽無餘了。
所以,從上面種種資料我們就可以得出許多結論。
比如第一,北宋榷茶制度下官府和商人共營、共利關係的結成有著深刻的經濟社會根源。
雖然漢武帝時也曾實行過的鹽鐵官營、均輸平準政策,但到了北宋時這一政策早已成為明日黃花。
所以北宋除解鹽和川蜀官井鹽從生產、運輸到銷售全部由官府經營外,國家對其他的鹽以及茶、礬、進口烷的香藥等都採取了不直接進行生產而是控制資源再轉賣給商人銷售的方式。
這也可以說是北宋商品經濟空前發展的必然結果。
畢竟龐大的商品流通體系,在古代那種封建國家是難以完全包攬,獨家經營的。
這個道理連著名的大詞人歐陽修都認識到了,他曾說“今為國之利多者茶與鹽耳。”
“商賈坐而權國利,其故非他,由興利廣也。夫興利廣則上難專,必與下而共之,然後流通而不滯。”
“然為今議者,方欲奪商之利,蒲一歸於公上而專之,故奪商之謀益深,則飛為國之利益損。……議者不知利不可專,曜欲專而反損。”
因為“夫欲使十分之利皆歸於公,至其虧少,十不得三,不若與商餒共之,常得其五也。”
所以“不惜共利而筐誘大商,此與商賈共利,取少而致多之術,也。”
同時另一方面,隨著商品經濟的空前發展,商業資本的力量也變得空前壯大了,茶商有的擁資鉅萬,數目驚人。
前文所述朔一次買茶19萬斤的田昌、欠官府貼納錢14萬貫的李士宗等只是其中的代表,可見他們掌握有多麼豐厚的財富。
像是太宗至道年間,陳恕將立茶法,召茶商數十人使各陳利害。
此後茶法變革時徵詢各個茶商的意見似乎成了定製,就連對商人深惡痛絕的李諮在兩次實行貼射法前,也不得不照例把商人請到三司衙門,“以訪利害瘞”。
除卻直接參與政府決策,興風作浪、左右政局更是各大茶商的慣用伎倆,像是上面說的見錢貼射法的時行時廢便是最好的明證。
就連北宋茶商直接當官的例子也不勝列舉。
可以說大茶商勢力的膨脹,是宋代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體化,共同成為封建統治支柱的重要渠道之一。
惟其如此,北宋政府在推行政治經濟政策時就不得不依靠這股社會力量了。
除此之外的話,當然也有積極的一面,比如榷茶制度下官府和商人的相互利用,對穩定北宋封建國家的統治也具有一定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