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走私活動必然地成了榷茶制度的孿生子,從一開始就蔚然成風。
王安石說“夫奪民之所甘而使不得,則嚴孛刑峻法有不能止者,故鞭撲流徙之罪未嘗少弛,而私販私市者亦未嘗絕於道路也。”
另據天聖二年屯田員外郎高覿報告“諸州軍捕得私茶,每歲不下三二宗萬斤,……並是正色好茶。”
北宋商人的走私活動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結幫合夥,武裝走私。
如至和年間,福建商人範士舉等竟結成了多達數百人的販私鋯茶團伙。
兩浙的商人也是“聚結惴朋,私販茶鹽,時遇官司,往往鬥敵”。
甚至“被甲荷戈,白晝公行”。
如果說合夥武裝走私主要是中小商人的活動方式的話,那麼富商大賈通常採用的走私辦法便是第二種——額外搭帶。
如天禧元年,參知政事李迪說有位名叫田昌的大茶商,按合法程式到舒州太湖茶場憑交引規定數量一次兌換了12萬斤茶之後,“計其羨數,又逾七萬”。
所以李迪請求命江浙制臵司立案審查,並“遣鸝使秤較商茶之逾數者,計其半沒官”。
不用說田昌的這7萬斤茶就是額外搭帶的走私貨。
2、偷漏商稅,拖欠引息。
北宋販茶的商稅往往是按斤徵收的,如川茶是住稅6文一斤,過稅2文,經一處稅巖場徵一次稅。
宋真宗時,政府就做出了商人長途販茶可以合併納稅的規定。
仁宗天聖元年又明確重申“商販客旅于山場榷務算請茶貨,從起發地頭,沿路經過禁榷地分,合納稅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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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在京榷貨務劊抄上文簿拘轄,召交引鋪戶充保,給與公丙憑,沿路批鑿,合納稅錢。自起離請茶場匡務月分為始,立限半年,一併於在京榷貨抒務收納。”
合併納稅,比起逐處停下辦理納稅手續來,對於方便商品流通、加快商業資本週轉應是有利的
但商人為降低成本,照舊能漏則漏,能拖則拖,僅天聖元年,就“有違限未納錢四萬九千六百餘貫,及限未滿錢三十二萬八千五百餘貫”。
宋政府為鼓勵商人販茶常常把茶葉或茶引賒賣給商人,限期付款,拖欠加倍。
皇佑末年,鹽鐵判官李虞卿審理了一個案件,“嘗推按茶賈李士宗負貼納錢十四萬緡,法當倍輸”。
按照皇佑三年恢復實行的貼射法規定,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向官府貼納淨利。
大概這種淨物利也是可以延期付款的,所以才會出現李王士宗逾期拖欠的問題。
假定李士宗購買的是羅源場中等茶,每斤須向官府貼納31文,則他所欠的14萬貫貼納錢就等於是購買了斤茶。
也就是使官藁府損失了斤茶的淨利錢。
前面我們曾談到決定官、商指雙方所獲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之一是交引價格的變化。
當然,上文羅列的官、商爭利手段都未涉及引價問題,如果說這只是對官、商爭利關係做了靜態、橫向考察的話,那麼下面我們可以再聯絡引價變化對此進行動態、縱向的剖析。
比如在官府和商人爭奪茶利的鬥爭過程中,隨著引價的降低,商人攫佔的茶利份額日益增大。
本來,“國朝茶利課額,自收復江浙之後,總山場榷貨務,逐歲共得錢四百餘萬貫。太平興國之初,並是實踐。”
這是因為商人買引之價與官府售茶之價基本等值的緣故。
像是前文所說,自太宗雍熙年間北伐失敗之後,宋朝為防禦遼國、對付西夏,在北部和西北沿邊地區常年屯駐數十萬重兵,糧草軍需,供饋浩繁,宋政府便利用商人對茶利的追求,以付引換茶為報影酬,誘使他們向邊境地區輸送糧草。
為鼓枇勵商人更多地入中,政府採取了優惠政策,對入中糧草“優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