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和銷地距離遙遠,這就決定了茶葉流通的最大特點就是長途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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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茶葉的遠途販運,尤其是大規模的遠途販運,絕不是一般中小商人所能經營得了的。
就連蘇軾在議論商人販鹽時都曾說“凡小客本小力微,不過行饔得兩三程,若兩三程外,須藉大商興販,擬決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運。”販茶實際也是如此。
宋代一程是50裡,二三程也就是100—150裡。
宋代東南產茶區中最靠北的壽州到汴京的直線距離已逾600餘里,至於要經營“自南方水陸二三千里方到西界”之類的長途販運,對中小商人來說簡直不亞於上九天攬月了。
既然“小商不能多販,又不暇遠行”或者更確切地說,稍遠端的販運,若“本不及數千緡則不能行”赴那麼茶葉的大宗遠販也就基本變成了豪商巨賈的專利。
而榷茶制度的實行更為富商大賈排擠、兼併中小商人提供了良機。
如大中祥符年間,政府規定憑引兌茶“以交引至先後為次,大商知精好之處,日夜使僮僕齎券至官,故先獲,初尖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後來又規定了交引償茶的期限,“或數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複合別輸害二分見緡,謂之貼納。豪商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無以貼納,反賤鬻於豪商”。
因此“每有司變法,下利既稞薄。小商以無利而不能行,則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適得獨賣其貨。……故變法而橇刻利者適足使小商不來而為大商賈積貨也”。
由此可見,北宋榷茶制度之下的官商夥伴關係,實質上主要是封建國家與豪商巨賈相互勾結、沆瀣一氣,共同壟斷茶葉流通市場的關係,所以我們才說,宋朝其實是一個精明到極致的商人國度。
北宋政府實行榷茶制度,目的就在於與商分利。
范仲淹就說“茶鹽商稅之入,但分減商賈之利爾,於商賈未甚有害也。今國用未省,孥歲入不可闕。既不取之於山澤及商賈,必蘊取之於農。與其害農,孰若取之商賈,”
因此,既然官府和商人為著攫取茶葉利潤這個共同的目標走到了一起,彼此在茶利的瓜分上就必然存在著矛盾和鬥爭。
那麼官、商雙方又是如何分割茶利的呢,作者菌查過有關資料,大概從以下幾個算式大家或許就能看明白這個問題了。
a官府獲得的茶利,賣茶價交引價格指數。
b商人獲得的茶利,銷售價交引價格指數。
在算式a和b中,減號兩端數值的任何變化,都會直接影響官、商各自獲利的多少,從而決定著官、商雙方在茶利總額中所佔份額的大小。
假定從官買到茶至商售出茶之間的茶葉流通領域的利潤總額是一定的話,那麼,a多則b小,b多則a少,若a等於b,則說明官、商平分秋色,此理易喻。
但如果假定算式a和b中,官府的賣茶價、買茶價、運費等以及商人的銷售價、交引定價、運費、商稅等項都是常數的話,那麼決定雙方所獲茶利多寡的主要因素就是交引價格指數這個變數了。
在算式a中,如果交引價格指數越大,則官府獲利越多,反之獲利越少,甚至虧本,在算式b中,情況恰好倒了過來,引價指數愈大,商人獲利愈少,反之愈多。
換句話說,在這種萸情況下,引價指數的大小與官府獲利的多少成正比,而與商人獲利的多少成反比。
至於官、商雙方是如何爭利的,也很有趣,大家可以看一下。
首先看官府向商人爭利的主要手法有:
1.切斷商人與園戶的聯絡,獨佔對生產者的欺詐利潤。
馬克思曾指出“只要商業資本是對不發達的共同體的產品交換起中介作用,商業利潤就不僅表現為侵佔和欺詐,而且大部分是從侵佔和欺詐中產生的。”
商業資本欺詐的物件主要是生產者和消費者。
官府榷茶,嚴密控制了茶葉生產之後,原先由商人從生產者身上獲取的欺詐利潤自然被官府採用更蠻橫的手段佔取了。
至於官府如何壓榨園戶則屬於另外的問題,為了簡短,就不跟大家一一贅述了。
2、維持較大的買賣差價和較高的成本利潤率。
宋太宗時“湖南山色茶每斤官中做榷買用本錢二百二十文,運支費約錢一百文,官中於地頭出賣,計收錢九百六十文,除算出本錢並纏裹錢共三百二十文,合收淨利六百四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