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是寶元元年1038年),詔有能捕元昊所遣刺探事者,賞錢十萬。
慶曆六年1046年)十二月,判大名府兼河北安撫使夏竦言。
“河北沿邊安撫司乞沿邊捕盜官吏,如北界賊人深入近裡,即便收捉。”
“今相度如有外界人入來界內,守把巡攔人輒敢取財物不捉送官,從違制論,若收捉時器伏鬥敵,即許御扞。”從之。
皇佑二年1050年),詔河北轉運司,沿邊四榷場,有能察捕得北界刺事者,當重賞之。
皇佑三年1051年),管勾國信所言:“自今通事殿侍與契丹私相貿易及漏洩機密事者,請以軍法論。在驛諸色人犯者,配流海島。”
治平三年(1066年)七月,詔令沿邊居民三家至五家合為一保,不得舍匿奸細及亡背之人,如敢隱藏或同謀該誘過致資給,並聽保中捕告。
應外奸人,若獲一人賞錢三百千,內奸出告一人,書生舉子,依外奸給賞錢,仍補茶酒班殿侍。
其餘告獲皆賞錢百千,即保內知情不告,減罪人一等,配千里外牢城。
餘保人不覺察,亦行嚴斷。
熙寧七年1074年),詔:“五路緣邊州軍及大城寨居人,依鄉村法團社立保甲,更不教閱,專令覺察奸細,告獲一人,賞錢三百千,事理重者取旨酬獎。令監司點校、司農寺詳定條約以聞。”
崇寧元年(1102年)六月二十九日,詔:“京師從來西北細人甚多,伺察本朝事端。今後如有能用心緝捕、勘鞫得實,支賞錢三千貫,白身更與補三班奉職,官員並與改轉。”
“令降空名度牒一百付府,並行貨易,其錢樁管,止充上項酬賞。”
同年七月三日,樞密院言。
“訪聞河北、陝西、河東路日近甚有外界奸細之人伺察本朝事端。”
“訪河北、陝西、河東諸司轄下州軍城寨應幹巡捕官司及巡防把截使臣等。”
“如能用心緝獲,勘鞠得實聞奏,支賞錢一千貫文,白身更與三班借職,官員、將校比類遷轉。”
“其知情藏匿過致資給之人,如能告捕得獲,與免罪外,亦依此推恩。”
以及加強自身的保密防範措施。
宋朝長期與周邊少數民族政權對峙的現狀,使得宋廷特別關注有關邊防軍機的保密問題。
為了防止外國間諜的竊密,上至朝廷下至沿邊州軍,均制定了嚴格的保密條例。
宋政府規定,臣僚奏言,凡事關“要速機密”,一律“實封其公文”;“諸軍馬糧草數,及事幹機密應行文書”均須實封,否則,“杖一百”。
並且,宋朝的“赦書、德音,州以黃紙印給縣、鎮、寨、鄉、村曉示,非外界所宜聞,而在緣邊者,並密行下”。
對於沿邊上報的相關機要要求“本州實封,呈諸官員,若事涉機密,不為遍示”。
政和七年1117年),進一步規定“邊防諜報,至重至密,動系機要,間不容髮。
近聞沿邊每有探報,不論輕重虛實,互相關報,諸司喧傳譽播,增緣百出,顯有洩露,實於邊防有害。
自今探報,除聞奏外,更不得報諸司。
謂如轉運、提刑、提舉、廉訪等司之類,如有著令,並行衝改,或擅輒取索,及違者,論如違御筆法”。
崇寧五年1106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
“近者帥臣上通封表疏,有言及邊防機要者,顯言譁眾略無顧忌,萬一或有散落,所繫重大。”
“伏望聖慈嚴賜戒勑,今後應幹邊事自非實封陳奏,不得妄有稱述,所貴朝廷機事增密,人之所謹。”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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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和七年1125年)殿中侍御史胡舜陟言。
“三省樞密院騰播於天下大書文移處處有之,安知其無奸細傳達於敵庭,凡有措畫動輒知之,彼必死所以應之之道,我能制勝乎?”
“臣願陛下密詔將帥嚴防武備,勿為所誤。”
為此,南宋政府還專門下詔:“三省密院凡事屬兵機勿得降出。”
到了紹興四年1134年)十一月庚戊,詔:“應漏洩邊機事務,並行軍法,賞錢千緡,許人告,令尚書省榜諭。”
因“監察御史田如言,機事不密則害成,比來未行一事,中外已傳,皆由省吏不密所致”故。
淳熙二年1175年)十月十五日,詔兩淮州軍及帥臣監司並駐剳御前諸軍,應有事幹邊防軍機文字緊切事宜許具奏,並申三省樞密院不得氾濫申發或作剳子具報他處,如敢違戾具職位、姓名取旨重作施行。
不僅如此,朝廷還多次下旨沿邊州軍加強軍機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