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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章 殘酷至極的刑法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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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種情況在處在農業社會、宗法勢力強大的中國古代並不常見。

因為古代中國沒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個人沒有子嗣的話,多半由族內過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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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肥水不落別人田,且族內供過繼的男孩很多,沒必要去買一個弄不清來路的男孩來頂門立戶,如此做家族長老也難以答應。

對古代王朝處罰拐賣人口行為,必須明白一點的是:

因為中國古代是身份社會,人身權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別,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對人販子處罰是不一樣的。

拐賣別家的奴僕,在官府看來,和盜賣人家的財產不一樣。

若拐賣“良人”即自由民去給人當奴婢,等於讓一個人的身份遭到貶謫,喪失了自由,那麼處罰起來尤其嚴重。

如《大明律》規定:拐賣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賣良人輕一等。

照此法理,竇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賣,人販子犯的是大罪。

儘管中國古代對拐賣行為律法規定處罰甚嚴,但由於政治不昌明,多“賈雨村”那樣的官吏,此類現象很難得到有效遏制。

………………

除此之外,為了應付犯罪,古代還專門設計出了一些及其殘酷的刑法,像是凌遲、斬首、腰斬、剝皮、炮烙、宮刑等二十二種,真的是十分殘酷。

比如凌遲,在中國古代各種殘酷的刑罰中,最慘無人道的莫過於凌遲了。

凌遲,其實原來是寫作“陵遲”,本意指山丘的緩延的斜坡。

荀子說:“三尺之岸,而虛車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負車登焉。何則?陵遲故也。”

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車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為有平緩的斜坡,車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頂。

後世將陵遲用作刑罰的名稱,僅取它的緩慢之義,即是說以很慢的速度把人處死。

而要體現這種“慢”的意圖,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盡,才剖腹斷首,使犯人斃命。

一般是在犯人身上蒙一張漁網,繃緊了,用小刀將從網眼裡漏出來的肉一刀刀割掉,所以,所謂“千刀萬剮”指的就是凌遲。

遭受這個刑法最著名的人物,莫過於明朝的大宦官劉瑾了,就是被凌遲處死,以及明末的袁崇煥,都是死於這種刑法。

凌遲之刑一直延續到清末,到了戊戌變法後,清廷受內外各種矛盾的衝擊,不得不順應潮流對一些傳統的弊政作些改革。

像是光緒三十一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將凌遲和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

從此,凌遲非人的酷刑才從法典中消失,被斬首代替了。

此外還有車裂,明清小說寫到某人慘死時,愛用這樣的一句套語:管教他“死得不如《五代史》李存孝,《漢書》中彭越。”

李存孝是唐末晉王李克用的義子,原名安敬思,因受李存信讒害被迫反叛,李克用把他擒獲,帶到太原,“車裂於市”。

彭越是漢初開國功臣,劉邦採納呂后意見,以謀反罪把他車裂處死,並滅其宗族。

一提及車裂之刑,令人談虎色變,足見這是古代的一種極其殘酷的刑罰。

所謂車裂,就是把人的頭和四肢分別綁在五輛車上,套上馬匹,分別向不同的方向拉,這樣把人的身體硬生生撕裂為五塊,所以名為車裂。

有時,執行這種刑罰時不用車,而直接用五條牛或馬來拉,所以車裂俗稱五牛分屍或五馬分屍。

而古代最常見的死刑就是斬首了,這也可以說是古代執行死刑的主要手段之一。

先秦時的死刑有車裂、斬、殺等名目,但那時的斬不是斬首,而是斬腰。

執行時,囚犯的身體伏在“椹質”上,劊子手用巨斧砍斷其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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