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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章 漢朝的法律來源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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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官吏瀆職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見知故縱罪。

刑罰:死刑梟首、腰斬、棄市)、徒刑、笞刑、徒邊、禁錮終身不得為官)、贖刑。

刑罰適用原則:刑罰適用原則的儒家化)1上請原則,官貴犯罪可以請示皇帝給予優待。

2恤刑原則,對老幼婦女以優待。

3親親得相首匿原則,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民事法律的話,主要內容有1維護封建家長制父為子綱)。

2維護封建婚姻關係夫為妻綱)。

3維護封建繼承關係實行嫡長子繼承爵位,財產繼承實行諸子平分,女子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司法機構的話,中央司法機構,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權。

廷尉為中央司法長官審理皇帝交辦案件“詔獄”)。

重大案件實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高階官吏共同審理制度稱為雜治。

漢朝中央負責法律監督的長官,西漢為御史大夫,東漢為御史中丞。

地方司法機關,郡守、縣令同時是司法長官。

訴訟審判制度是告訴,舉劾官吏代表國家糾舉)。

漢朝時審訊被告稱為“鞫獄”,為防止翻供,須實行“復傳”。

此外還有春秋決獄。

要知道《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魯國的一部編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義”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特別是作為決斷疑難案件的依據。

其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

錄囚是指上級司法機關透過對囚徒的複核審錄,對下級司法機關審判的案件進行監督和檢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滯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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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簡單的例子,像是漢代就已經有打拐刑法了。

所謂的打拐,就是打擊拐賣人口,不過那時候不叫拐賣,因為古代中國將拐賣人口稱為“略賣”。

從漢代開始,當時的法律就標明這是大罪,嚴令禁止。

但因為這裡面有較大的收益,所以雖是王法如爐,可這種買賣依舊是屢禁不止,不知在古代,一直延續到了現代,總之,千百年來一直有人在做,是屢禁不止,比如《史記》中就有多處記錄拐賣人口的勾當。

像是著名網路人和菜頭在他的一篇博文裡說:“拐賣是因為缺乏子嗣,乞討是因為謀生乏術。拐賣兒童然後弄殘疾再送去乞討,無論從風險還是成本的角度計算,都只會是小機率事件。”

許多人很贊同菜頭這一分析,正如世上有匪夷所思的犯罪方式一樣,肯定有奸人將騙來的小孩弄殘來乞討以博得施捨者的同情,如獲得奧斯卡大獎的電影《貧民窟裡的百萬富翁》中的故事一樣。

但如菜頭所言,一定是小機率,分析任何一個時代任何一項合法或非法的行當,從其成本、風險和收益入手,應當是一種理智的方式。

《季布欒佈列傳》載,被封為俞侯的欒布年少時,“為人所略賣,為奴於燕。”

據《外戚世家》記載,漢景帝之母竇太后的弟弟、堂堂國舅爺竇廣國就曾被人拐賣,不過後來他總算和竇太后相認了,這算是一段比較曲折感人的人倫故事。

這位國舅爺字少君,“少君年四五歲時,家貧,為人所略賣,其家不知其處。”

很顯然,這不是窮人家因生活艱難自願賣兒賣女,而是典型的被人販子拐賣。

因為竇家窮,所以父母自然沒有能力去尋找兒子,竇少君輾轉被賣了十幾家,最後賣到河南宜陽,被主人弄到山中燒炭———此類“黑窯工”真是歷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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