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漢初年,由於統治者貫徹了“無為而治”的方針,法律相對較為省簡,也比較穩定,自劉邦至漢武帝期間法律無大變化。
但漢武帝即位以後,連年對外戰爭,從而使社會矛盾與階級矛盾日益激化,為了加強司法鎮壓,開始大規模增修法律。
漢武帝命張湯制定了《越宮律》27篇,這是有關宮廷警衛方面的專門法律。
又命趙禹制定了《朝律》6篇,這是有關朝賀制度的專門法律。
這兩部法規連同《九章律》,《旁章律》總計60篇,後人統稱為漢律。
同時為了加強對農民起義的鎮壓,漢武帝時期還制定了《沈命法》和《通行飲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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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削弱和打擊諸侯王的勢,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之法》,還制定了《腹非之法》,以加強對思想言論的控制。
至此,漢律的內容大量增加,體系龐雜,刑罰也相當嚴苛。
自漢武帝以後直到西漢滅亡,西漢的法律基本上無大變化。
後因“律令煩多”典者不能遍睹,元帝、成帝等朝曾有約簡法律之舉,但也只是稍加刪節,沒有大的變化。
一直到西漢末年,王莽建立新朝,託古改制,全面廢除了西漢的法律,但並沒有改變法律的煩苛狀況。
此後劉秀建立東漢王朝以後,廢止王莽政權的法律,恢復了西漢的舊律,所謂“解王莽之繁密,還漢世之輕法”。
同時釋出了許多釋奴法令和弛刑詔書,想以此緩和社會矛盾。
但由於西漢舊律的龐雜,煩苛,再加以東漢歷代君主不斷增加新的律令。
因此,東漢的法律仍是科條無限,龐雜煩苛。
章帝在廷尉陳寵的建議下,準備對律令進行一次大的刪改,但旋即陳寵被免職,此事也未施行。
但到了東漢末年,董卓之亂使舊律湮滅。
應劭於建安六年對漢律進行了一次較大的整理與修訂,但具體內容,無從考察。
從兩漢的立法活動中可以看出,西漢初年,劉邦廢秦苛法,法律呈現由繁入簡,由苛轉輕的趨勢。
漢武帝時改變了這種發展趨勢,後來雖有要求約簡法律的呼聲,但基本沒有實現,東漢以後的法律又出現出煩苛入輕簡的發展趨勢。
這種發展是法律自身的要,但也直接受制於階級鬥爭形勢的變化和立法思想的影響。
至於刑法的話,西漢建立後,重視總結秦亡教訓。
像是漢文帝時鑑於當時繼續沿用黥、劓、斬左右趾等肉刑,不利於政權的穩固,於是開始考慮改革肉刑。
文帝開始刑罰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獲罪當施黥刑,其小女緹縈上書請求將自己沒官為奴,替父贖罪,並指出肉刑制度斷絕犯人自新之路的嚴重問題。
文帝為之所動,下令廢除肉刑。
至於改革內容的話,把黥刑墨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去發頸部系鐵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砍左腳)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
景帝繼位後,在文帝基礎上對肉刑制度作進一步改革。
他主持重定律令,將文帝時劓刑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斬左趾笞五百,改為笞三百。
景帝又頒佈《垂音)令》,規定笞杖尺寸,以竹板製成,削平竹節,以及行刑不得換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邁了一大步。
文帝、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順應了歷史發展,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
儘管這次改革還有缺陷,但同周秦時期廣泛使用肉刑相比,無疑是歷史性的進步,在法制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而法律內容的話,像是刑事法律,罪名:1侵犯皇帝人身、權力及尊嚴方面的罪名:矯制矯詔罪、廢格詔令罪、大不敬罪等。
2危害專制集權統治的罪名:左官罪、阿黨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
3鎮壓敵對階級反抗的犯罪:首匿罪、通行飲食罪、篡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