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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章 與時俱進的律法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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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容上,明律與唐律的精神實質相同,但是明律對輕罪的處罰,比唐律要輕;對重罪的處罰,比唐律要重。

即所謂“輕其輕罪,重其重罪”,這是封建統治和司法鎮壓經驗的總結。

朱元璋在《大明律》序文中說:“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

他要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

也就是說用禮法並用的兩手進行統治,對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禮義來教化,對不聽教化而決意進行反抗的“頑民”,則用法律來鎮壓。

《大明律》幾次修訂,創造出新的體系結構,它吸取了唐律的基本精神,融合了唐以後到明初30年的統治經驗,是一部簡於唐律,嚴於宋律,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有所發展的封建法典。

(2)酷法《明大誥》的頒行。

除了《大明律》外,朱元璋還吸取元朝綱紀廢弛以至覆亡的教訓,遵循“刑亂國用重典”的思想,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時,於公元洪武十八年頒佈了《大誥》。

“大誥”,原是帝王對下臣的告誡。

早在西周時周公對殷商臣民的訓誡,被編成《尚書·大誥》。

朱元璋效法周公,把自己的嚴刑峻法稱作大誥,這是中國古代立法史上的獨創。

《明大誥》共有四篇,236條,包括法外用刑的具體案例,朱元璋對臣民的訓誡以及為懲治吏民的特別法。

《明大誥》是歷史上空前嚴峻的一部法典,是超出五刑的酷法。

它不但任意擴大了族誅、凌遲等酷刑範圍,還公然把早已廢除的肉刑列在《大誥》上。

例如,挑筋、斷指、刖足、割鼻、斷手、閹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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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大誥》不僅是辦案的根據,還作為國子監學和科舉考試的必修課程,朱元璋下令“全國軍民人人誦習”。

要求塾師宣講《大誥》,民間也要習讀《大誥》,做到家傳人誦。

甚至家藏《大誥》,犯罪可減等處罰。

全國爭購《大誥》成風,一些士大夫也以此作為進身之階,爭相講讀。

朱元璋為什麼這樣重視立法?

在《皇明祖訓》中有他一段話可以得到解答。

他說:他“起兵40餘年,親理天下庶務,人情善惡真偽無不涉歷”,他有能力駕馭臣民。

但是後世子孫是“宮生內長,人情善惡未能周知”,他們將來做皇帝時,恐其威嚴不足,所以要制定一部“歷代相承”的法律,使“子孫守之”。

一句話,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朱明王朝的統治。

到建文皇帝即位以後,認為重典治國、法外用刑,有害於“情法適中”,《明大誥》才逐漸廢棄不用了。

可是《大明律》和《大明誥》雖好,但也並不是完美的,只適合某一個時期,畢竟制度是要與時俱進的,像是到了孝宗時,此時明代已經歷經一百多年了,《大明律》已不能適應當時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變化,為了鞏固統治,於弘治十三年,又制訂了《問刑條例》279條,其中主要內容:

除官吏瀆職罪加重懲罰外,一般犯罪均改重從輕;擴大了贖刑的適用範圍;禁止販賣官私引鹽和盜掘礦產等等。

這個條例在相當程度上糾正了過去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弊端,是一部輔助《大明律》不足的重要立法,是明代百年來刑事條例的立法經驗的總結。

又過50年,到明世宗嘉靖年間,推行新政,社會經濟政治關係劇烈變動,原有的法律法令不可避免地出現輕重失宜的弊端。

於是又重修《問刑條例》,加重了對侵佔公私財產罪的刑罰,對於威脅明朝社會安定的“逃聚山谷”的流民,採取重法制裁,加強專制主義集權統治。

到明神宗萬曆年間,為了解決量刑上含糊不清、區別不明的特點,從進一步規範化的角度,又修訂《問刑條例》,對強行販賣私鹽的行為,從重打擊。

以上弘治、嘉靖、萬曆三朝對《問刑條例》的修訂,是明朝中後期的重要立法,其重要價值在於伴隨社會生活的發展,突破了朱元璋的嚴刑來維護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束縛,使刑事條例達到規範、劃一,對明律的統一適用和司法審判的準確和效率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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