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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章 人不患寡患不均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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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人為第四等,也叫蠻人、新附民,指最後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內各族(淮河以南的人民)。

元朝在實行民族歧視、壓迫政策的同時,又對各民族上層進行了拉攏和聯合,甚至給予他們許多特權,以擴大蒙古貴族的統治基礎。元朝的這種民族政策,體現出其政權是以蒙古貴族為核心、包括各族上層在內的封建統治階級聯合專政。

相關歷史資料佐證,四等人制度是最早出現於忽必烈至元二年,而且經過不斷的發展,並在以後的歲月裡進一步完備。

不過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在元朝五世十一帝,九十八年的統治中,雖然有著以四等人制為基石的嚴格社會等級劃分,但是元朝不禁異族通婚。

也就是說四個等級之間的人們是可以相互通婚的。

這點可以從元至元八年二月,忽必烈頒佈的聖旨條畫中的一款看出:“諸色人同類自相婚姻者,各從本俗法;遞相婚姻者以男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按照《元章典》的相關記載,在各個等級的通婚方面,包括了三項準則:

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從本俗法。

第二,以男子為中心,各族的人遞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為主。

第三,以蒙古人為上,他族男子與蒙古女子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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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元代時候,蒙古貴族與平民不相通婚,貴族之間彼此嫁娶,稱為“忽答”,即姻親。

此外,“安答”之間也互相嫁娶,結成“安答忽帶”,即義兄弟姻親關係。

雖然在實際上,元朝並沒有把四等制度做硬性規定,比如你只看元代法律條文的話,根本就找不到這個制度,可他又確實存在。

所以與其說這是個制度,倒不如說這是在元代社會中一個幾乎公開化的潛規則。

作為統治者的蒙古人,在面對文明和社會制度都高於其的漢人階層時,防範之心時比不可少的。

《草木子》記載:“天下治平之時,臺、省、要官皆北人為之,漢人、南人,萬中無一二;其得為者,不過州、縣卑秩,何亦僅有而絕無者也。”

同時在元朝時期,各族之間雖然可以自由通婚,但蒙古人還是有著獨有的特權。

在那個時代,漢人的地位是比較低下的,每個村莊都有蒙古人駐紮來當保長,直到明朝建立後,漢人才逐漸有了自己的地位。

“四等人制”這種不公平的民族等級制度,存在嚴重的區別對待,最常見的就是在法律方面。

比如《元典章》卷四三有明確記載:“至元二年(1265年)二月,忽必烈下詔,凡殺人者雖償命訖,仍徵燒埋銀五十兩。若經赦原罪者,倍之。”

《通制條格》規定蒙古人在於漢人發生鬥毆時“漢人不得還報,指立證見於所在官司陳訴;如有違反之人,嚴刑斷罪。”

也正是這些雙標方式,使得在元朝統治下人數眾多的漢人愈發不滿元朝的統治,才為後面的推翻暴元埋下了基礎。

畢竟無論是《西域人與元初政治》一書還是《劍橋中國史》,都對“四等人制”持弊大於利的觀點。

即便它曾在元朝社會中發揮過加強統治的作用,但是在最終落實和推行到全國的實際影響上,使得國內各民族、各地區之間的矛盾加劇導致社會動盪,直到最後元朝的統治被農民起義所推翻。

這也正常,畢竟人們所向往的,並非是特權,而是一碗水端平,人不患寡而患不均嘛,要是元朝能做到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話,想來,也不會有那麼多人但對他,迫不及待的推翻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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