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後不必多說,自然是江河日下,許多原本很好的制度,都被摧毀了。
就像前面說的,到了元朝,許多法律形同虛設,再也不能保證公平和嚴謹,都是隨心所欲,想怎樣就怎樣,為當權者服務,才有了那句話,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
因為眾所周知,立法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公平公正,講究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天子犯法,也要與庶民同罪。
可元朝卻偏偏不是這樣,在當時的社會,人雖然沒有徹底的分為三六九等那麼誇張,卻也真的分為了四等十級。
這是真的,第一等不必多少,自然是蒙古人,他們充任各級政府的首腦,在當時享有非常大的特權,可以說是蠻橫跋扈,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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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等是色目人,也就是指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以及部分歐洲人,同樣享有很多特權。
第三等是漢人,但這不是常規意義上的漢人,而是以前金朝統治區域內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人。
第四等是南人,也就是大家所理解的漢人,包括當時南宋統治區域的漢族和其他各族人。
這四等人的界限是非常森嚴的,重要的官職、軍職均由蒙古人充任,不足時則用色目人,普通的漢人,也就是南人想要當官,想要出人頭地,可謂是難若登天。
同時,元朝政府還按職業的性質,把當時帝國的人民分為了10級:
1、官政府官員);2、吏吏佐,不能擢升為官員的政府僱員);3、僧佛教僧侶);4、道道教道士);5、醫醫生);6、工高階技術人員);7、匠低階技術人員);8、娼娼妓);9、儒儒家、道學家);10、丐乞丐)。
也就是一向在中國傳統社會最受尊敬的儒家、道學家知識分子士大夫,在蒙古人看來,是徹頭徹尾的寄生蟲,沒什麼用,連被儒家所最卑視的娼妓都不如,僅僅稍稍勝過乞丐,是倒數第二級,可見當時讀書人有多悲慘,所以才說那是一個禮樂崩壞的時代。
而之所以如此,原因便是元朝是一個由蒙古人建立起來的政權,也是一個多民族聚居、幅員廣大的國家。
在滅亡金朝後,在其境內已經出現了較大的民族間和區域間經濟、文化的差別,滅亡南宋以後,這種區域間的不平衡進一步擴大。
蒙古人作為統治階級,本身作為少數民族,治理下的其他民族眾多,內部統治面臨著十分強大的壓力。
為了更好的實現其統治,蒙古統治階級這才採取了一系列非常嚴厲的措施來維護蒙古人的特殊利益,穩定政權。
所以元朝這才實行嚴格的民族等級制度,畢竟由50萬蒙古民族統治當時5800萬人口的中國是前所未有的,壓力不是一般的大,為了維護政權的穩定,加強統治,也不得不採取這種民族壓迫和民族分化的政策。
也是在這種情況下,元朝的社會制度才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其中等級制度的變化越來越明顯,四種等級人的形成,成為了元朝社會等級制度的具體體現。
而“四等人制”一詞最早是由民國學者屠寄在《蒙兀兒史記》中提出的,這一制度體現出了元朝統治政策與其他朝代“與眾不同”之處。
元代的四等人制,是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級制度。
即元朝為了維護蒙古貴族的統治特權,削弱各族的反抗,採取了分化的民族壓迫政策,把全國人民劃分為四個等級,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
這也是少數民族政權在面對人數眾多的各族子民時,通常會建立類似的民族分化制度。
比如據《遼史》記載:“太宗兼制中國,官分南、北,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
現實的民族差別、區域差別正是四等人制產生的客觀原因。
而且四等人制在政治、法律和經濟上的地位,都有不同的規定,帶有明顯的種族歧視成分。
如地方機構中的達魯花赤掌握實權,而此職只能由蒙古人擔任。
前面說過了,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國姓”。
色目人繼蒙古人之後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欽察、唐兀、畏兀兒、回回等。
漢人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早被蒙古征服的雲南(大理)人,東北的高麗人也是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