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負有連署責任的法官們都簽字畫押之後,這份判決書終於可以送到州太守手上了,太守如果沒有什麼意見,便可以定判結案了。
定判是太守的權力——所以我們稱他是州法院判決委員會的當然首席法官。
不過司法程式走到這裡還未結束。
定判後,法院還需要向犯人宣讀判決書,問犯人是否服判。
犯人若稱服判,案子才算結絕,可以上報提刑司,等候提刑司的複核。
宋代實行“斷由”制度,所有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在結案宣判之後,法院要給原告與被告兩造出具結案文書,結案文書中必須包含“斷由”。
“斷由”是什麼呢?就是法官作出判決的理由,是基於哪些法律條文、什麼法理依據而作出該判決的。
如果法院只給出一個簡單的判決而拒絕出具“斷由”,那麼當事人可以越訴,到上級法司控告原審法院。
如果犯人聲稱不服判決呢?這時將自動啟動申訴程式,也就是前面走過的庭審、錄問、檢法諸程式等等。
反正就是全部推倒重來,案子重新回到起點,由上級法司組織另一批法官原審法官迴避)或者移交給另一個法院重新開庭審理。
這叫做“翻異別勘”,——又是一個隨著宋亡而消失的優良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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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翻異別勘”也是實行於兩宋時代的一項司法制度。
翻異,即翻供;別勘,即另外審理。
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錄問、宣判與臨刑之際,都可以喊冤翻異。一旦翻異,案子便自動進入別勘的申訴程式。
宋朝的“翻異別勘”一般有兩種形式:被告人在錄問環節翻異,即移交本州的另一個法院重審宋人在諸州均設定兩三個法院的意義,這時候便顯示出來了),這叫做“移司別勘”。
被告人在錄問之後翻異,則由本路的提刑司選派法官組成臨時法庭,或委託其他州的法院複審,這叫做“差官別勘”。
不管是哪一種別勘,原審法官都必須迴避。
從本質上來說,“翻異別勘”其實就是一種自動申訴的司法機制。
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異,就必須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審,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資源,並不得不忍受緩慢的司法效率。
這也正是宋政府令人欽佩的地方,是宋人“恤刑”思想的制度表現。
當然前面說過了,會有一些心懷叵測的犯人利用“翻異別勘”的機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異,於是一次次重審,沒完沒了。
為避免出現這種浪費司法資源的狀況,在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之間必須達成一種平衡。
於是宋人想到的辦法就是,給予“翻異別勘”作出次數限制,北宋實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別勘三次之後,犯人若再喊冤,將不再受理。
南宋時又改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異別勘”。
但是,如果被告人控告本案法官受賄枉法而枉斷其罪的,或者聲稱其冤可以立驗的,不在“三推”或“五推”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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