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宋代的慣例,對犯下死罪的重案犯,還必須是“聚錄”,即多名法官一起錄問,以防作弊。
有些重案實在是事關重大,在聚錄一次之後,往往還要從鄰州選官,再錄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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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真宗朝的一條“刑事訴訟法”規定:“諸州大辟罪及五人以上,獄具,請鄰州通判、幕職官一人再錄問訖。”
在錄問時,若發現案情存在疑點,被告人可能含冤,錄問官有責任駁正,否則要負連帶責任。
“諸置司鞫獄不當,案有當駁之情,而錄問官司不能駁正,致罪有出入者,減推司罪一等。”
即出現錯案之後,錄問官按比推勘官罪減一等的原則問責。
如果錄問官能夠及時駁正錯案,則可獲得獎勵。
“錄問官如能駁正死罪一人者,命官減磨勘兩年免兩年考核),吏人轉一資升職);二人者,命官轉一官升官),吏人轉二資;……如駁正徒流罪者,七人比死罪一人給賞。”
古人相信人命關天,因而駁正死刑判決,獲得的獎賞最厚。
不論古今中外,在刑事審判中,多設一道把關的程式,嫌疑人便減少幾分受冤屈的危險。
我們無法統計宋代到底有多少刑案被告人因為錄問程式而免於冤死,但我們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來說明錄問的意義:
北宋前期曾於京師設“糾察在京刑獄司”,作為專門監察司法的機構,當時一個叫李宥的官員擔任糾察官時,有一次錄問開封府審訊的一個死刑犯,發現“囚有疑罪,法不當死”,卻被開封府尹往死裡整。
李宥即給予駁正,並對開封府尹提出彈劾,迫使府尹被坐罪免職。
同“鞫讞分司”制度一樣,錄問的司法程式,在宋亡後也被遺棄了。
而一宗刑案如果錄問時沒有發現問題,檢法時也沒有發現問題,那麼就轉入下一個程式了,也就是擬判。
我們以州法院為觀察樣本,判決書通常是由推官或籤判起草的,他們根據推勘官審訊清楚的犯罪事實,以及檢法官檢出的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擬出判決書草稿。
然後,這份判決書交給本州政府的法官集體討論。
宋朝實行連署判決制度,連署的法官類似於是一個“判決委員會”,州的行政長官——州太守則是委員會的當然首席法官。
法官們如果對判決書沒有什麼異議,就可以簽署了。
但簽名意味著負責任,日後若是發現這個案子判錯了,那麼所有簽字的法官都追究責任,用宋人的話說,“眾官詳斷者,各令著名,若刑名失錯,一例勘罰。”這叫做“同職犯公坐”。
當然,如果你覺得判決不合理,也可以拒絕簽字;倘若有法官拒絕簽署,那麼判決便不能生效。
這樣的“同職犯公坐”機制,可以促使每一個負有連署責任的法官謹慎對待他經手的判決,從而最大可能減少出現錯判。
像是宋太宗時,蓬州良民張道豐等三人被官府誤當成劫盜,給抓了起來,知州楊全生性“悍率矇昧”,欲判張道豐三人死罪,基本上就要定案了。
但錄事參軍邵曄發現案子有疑點,硬是不肯在判決書上簽字,要求楊知州核實。
楊全不以為然,不過錄事參軍不簽字,判決書便不能生效。
這時張道豐等人也“呼號不服”,州法院只好將他們“繫獄按驗”。
不久,真正的劫盜落網,張道豐三人無罪釋放,知州楊全因“入人罪”,被削籍為民。
邵曄則受到朝廷嘉獎,宋太宗讚許他:“爾能活吾平民,深可嘉也。”
賜給邵曄五萬貫錢,同時下詔要求各州縣法官以楊全為戒。
對判決持有異議的法官,還可以採取比較消極的做法——在判決書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這叫做“議狀”。
日後若證實判決確實出錯了,“議狀”的法官可免於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