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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章 宋朝的司法制度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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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總的來說,宋朝審案還是很民主公正的,一件刑事案進入了庭審程式,主審法官的責任是審查事實,根據證人證言、證物、法醫檢驗、嫌犯供詞,將犯罪事實審訊清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

至於犯人觸犯的是什麼法,依法該判什麼刑,他是不用管的。

被告人畫押之後,便沒有審訊法官什麼事了,但如果審訊出錯,則由他負責任。

第一道程式走完,就進入第二道程式。

這時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複核案情,詢問被告人供詞是否屬實,有沒有冤情。

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審程式推倒重來,更換法庭重新審訊。

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進入下一道程式。

案子的卷宗移交給另外一位法官,這名法官將核查卷宗是否有疑點,如發現疑點,退回重審。

如沒有疑點,則由他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檢出嫌犯觸犯的法律條文,然後,將案子移交給一個判決委員會。

判決委員會負責起草判決書,交委員會全體法官討論。

若對判決沒有異議,則集體簽署,將來若發現錯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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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判決持異議的法官,可以拒不簽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呈請上司另審。

判決書獲得全體法官簽署之後,方才可以進入下一道程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

首席法官定判後,還需要對被告人宣讀判詞,詢問是否服判。

這時被告人若稱不服判,有冤要伸,那麼將自動啟動申訴程式——原審法官一概迴避,由上級法院組織新的法庭複審,將前面的所有程式再走一遍。

原則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供申訴的機會。

所以如果連續喊冤的話犯人至少也能多活好幾個月,也算是一個法律的空子,有不少人鑽。

而如果被告人在聽判之後,表示服法,那麼整個案子告一段落,呈報中央派駐各地的巡迴法院複核。

巡迴法院若發現疑點,案子繼續複審,若未發現疑點,便可以執行判決了。

但如果是死刑判決,且案情有疑,則必須奏報中央法司複審。

這樣的刑事司法制度,不得不說,其實是十分先進的,而且這上面上面所述,也並不是作者菌的假設,而是在宋代一直實行的州級法院的刑事審判程式,當然,可能我的描述使用了現代的語言。

大家若還不信,可以繼續聽我細細道來。

首先,鞫讞分司,宋代是最先實行中國歷史上獨一無二的“鞫讞分司”司法制度的。

鞫,即鞫獄,審訊的意思;讞,即定讞,檢法定罪的意思;鞫讞分司,就是前面說的“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離。

在宋朝法院內,負責審清犯罪事實的是一個法官,叫做推司、獄司、推勘官;負責檢出適用之法律的是另一個法官,叫做法司、檢法官。

兩者不可為同一人,這便是“鞫讞分司”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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