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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章 古代火災的故事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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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宋高宗紹興三年農曆十一月,在一場小型火災發生過後,宋高宗痛定思痛,強行規定每個社群周邊都要各留四丈空地以作“火巷”。

如果一個社群發生火災,至少可以透過寬曠的火巷來隔阻火苗,使其不至於延燒到相鄰社群。

但是杭州知府梁汝嘉卻拒不執行這一道聖旨,為啥?

因為城區裡的北方難民太多,達官貴人太多,居住需求瘋狂上漲,杭州房價呈百倍速度暴漲,針尖大的地皮都恨不得蓋成房子,即使朝廷強行拆除民宅、開闢火巷,隔不了仨月,火巷當中又會冒出不計其數的新房子,政府拆不勝拆,防不勝防,與其阻攔,不如順其自然。

說到南宋杭州房價之高、房地產開發之火爆,《三朝北盟會編》有幾例可以作證:宋高宗的御醫王繼先冒著被砍頭的風險做了開發商,“于都城廣造第宅,起蓋房廊,收領賃值。”

宋高宗的親舅舅韋淵在杭州、鎮江、蘇州、嘉興等四個城市同時興建聯排公寓,對外出租,平均每天可以得到兩萬文的租金收入。

曾經與岳飛同時抗金的名將張俊、大將韓世忠在宋金議和之後也都涉足房地產開發,張俊僅在杭州就開發了幾萬間簡易房,平均每天可以得到兩百萬文的租金收入。所以說房地產果然是暴利啊!)

這些帶著“紅頂子”的開發商手眼通天,神通廣大,強佔官街,填埋運河,豈能預留火巷與消防通道?

搞得杭州住宅鱗次櫛比,一家失火,家家失火,延燒起來比導火線都快。

與此同時,火災出現得越是頻繁,老百姓重建家園的成本也就越高,為了減少成本,杭州民宅從瓦頂變成席頂,從席頂變成草頂,易燃性越來越強,引發火災也就越來越容易。

所以很多時候,官兵遇火是直接拆房,“放火”更是被列入十惡。

跟今日的消防隊一樣,宋朝的消防隊也大多屬於軍隊編制。

前文說了,在北宋開封,每隔三百步稍稍解釋一下,這裡的“步”並非大家所理解的步行的步,而是量地弓的基本長度,一步為五尺,摺合今天一米五)設一個“軍巡鋪”。

兼管治安及消防,相當於派出所兼消防隊。

每個軍巡鋪發放長矛若干、弓箭若干、水桶若干、火叉若干、鐵錨若干、斧鋸若干、消防梯若干。

弓箭用於捕捉盜賊,水桶、火叉、鐵錨等物自然用於防火。

水桶可以滅火,火叉、鐵錨、斧鋸可以用來幹嗎呢?

答案就是拆房。

沒錯,宋朝沒有消防車,沒有高壓水槍,大火一起,無法撲滅,只能退而求其次,將燃燒範圍控制住,使已經燃燒的地帶儘快燒完,儘可能不引燃相鄰房屋。

怎樣控制燃燒範圍呢?

最常見的做法就是用斧鋸、火叉、鐵錨拆房,使牆體倒塌下來,一是可以降低火苗的高度,二是能讓倒塌的牆體壓滅一部分火苗。跟今天相比,當時的消防技術還是非常落後的。

為了彌補技術上的不足,宋朝政府還試圖用嚴刑峻法來控制火災發生的頻率。

在北宋法典《宋刑統》與南宋法典《慶元條法事類》當中,“放火”均被列入十惡。

十惡是最高階別的刑事犯罪,包括謀反、篡位、兒女謀殺父母、妻子謀殺丈夫等等,像這類犯罪在古代中國通常是“遇赦不赦”,無論遇到什麼情況都不可以減刑。

宋高宗紹興元年,紹興大火,延燒民房近千間,死者約七百人,事後朝廷調查罪魁禍首,竟然找不到始作俑者。

宋高宗大怒,命令從紹興試行防火保甲法:每相鄰十家為一保,每相鄰十保為一團,以後無論哪一保、哪一團發生火災,都要交出引火之人,如果交不出,同保、同團之人一起承擔責任。

此法屬於中國歷史上既臭名昭著又源遠流長的連坐法,無論在法理還是在情理上都說不通,野蠻之極,可是也確實能收到一定成效。

百姓之間互相監督、風險共擔,朝廷監管起來就容易多了,雖然不能杜絕火災,至少能降低火災發生的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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