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宋代鄰保之間有救火的義務,通常是諸州縣鎮寨的居民每十家結為一甲,選一家為甲頭。
將各戶的戶主名錄於一牌,蓋章或畫押後交由甲頭保管。
火災發生時,由甲頭召集,每家出一人參與救火。
火滅之後,再按牌點名,檢查是否有人失職不來。
如果該到而不到,當事人及相關負責人都要受到懲罰。
而且火災發生後,“潛火隊”趕往現場救火時,還會享有一些特權,比如路遇高官,可不必避路讓道,“諸應避路者,遇有急切事,謂救火之類,不容久待者,許橫絕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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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路上相遇,有民讓官、賤讓貴先行之禮,但“潛火隊”可不受這一禮法約束。
“潛火兵”救災,不允許半點違慢,“如有違誤,定行軍法治之”。
如果“潛火兵”在救火過程中受傷,則由政府負責治療並給予獎賞。
“若救火軍卒重傷者,所司差官相視傷處,支給犒賞,差醫診治”。
“潛火兵”享有比較豐厚的薪水,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購置、保養。
“仍以官錢量置救火器具,官為收掌,有損闕,即時增補”。
至少在當時世界而言,宋朝政府設立的這一套城市治理制度,是非常先進、卓越於世的。
同時火災發生後,必追究肇事者、相關負責人、趁火打劫者的法律責任。
對肇事者的處罰區別失火與放火。
失火是因疏忽,放火則是故意而為。
失火與縱火動機不同,受到的責罰也不同。
放火的處罰要重,往往大赦時也不會減免。
有的肇事者為了逃脫法律的制裁,火起後逃跑。
為了早日將其繩之以法,宋代制訂了賞罰政策,發動百姓,捉拿肇事者歸案。
捕到兇手後給予賞錢,寄放贓物、包庇犯人之家當在規定日限內自首,否則將會被治罪。
官員沒有覺察失火、救火不力,或不能捕獲肇事者時,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負責官員因沒有覺察失火而受到懲罰的例子有很多,如滑州節度使張建豐就坐此免官。
官員救火不力也會受到處罰。
州城失火,都監應即時救火,由通判監督,違反者,各杖八十。
都監、通判雖已盡力,仍延燒官私舍宅二百間以上者,都監、通判則被杖六十,並上報朝廷聽候處置。
如燒三百間以上,知州也得受到同樣的處罰。
如果不能將放火者捕獲,官員也會被治罪。
對官吏的懲罰是為了引起他們對救火的重視,使法律條文不至於成為一紙空文,同時促使官吏們積極組織和監督救火,以減少火災帶來的損失。
宋代對趁火打劫者的懲處也很嚴厲,如建隆三年,內酒坊起火,坊與三司相連,工徒“突入省署”,乘火為盜者有五十人,皆“命斬於諸門”,後經“宰臣極諫”,還是殺了三十八人。
從這些方面都可以看出,宋朝在火災方面是有比較嚴格的制度,但很可惜啊,再好的制度,如果沒有嚴厲的執行者,終將會腐朽。
不過好在,雖然先前那些負責瞭望的官兵翫忽職守,沒有發現大火燒起的苗頭,但是現在真的徹底燒起來後,也是讓得他們終於認真了起來,開始拼命救火。
因為這事關著他們的飯碗甚至腦袋,一個個都是不敢有絲毫攜帶,再加上在眾多武舉生的幫助下,終於,花費了將近一晚上的時間,總算將這場大火給撲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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