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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風雲:捍衛正義的交鋒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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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風雲:捍衛正義的交鋒

商業賄賂案的庭審之日終於來臨,法庭內氣氛緊張而凝重。旁聽席上坐滿了關注此案的各界人士,包括媒體記者、企業代表以及普通民眾,大家都期待著這場涉及多家知名企業和政府部門人員的商業賄賂案能夠得到公正的裁決。

蕭晟樂身著筆挺的檢察制服,神情嚴肅而專注,作為公訴人穩步走上公訴席。他的目光堅定地掃過法庭,心中湧起一股強烈的使命感。顧馨瀾坐在一旁,以堅定的眼神給予他支援,她深知蕭晟樂在這起案件上付出的心血,也相信他在法庭上的專業表現。

隨著法官敲響法槌,宣佈開庭,庭審正式拉開帷幕。蕭晟樂首先站起身,聲音洪亮而清晰地宣讀起訴書。

“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審員,本案涉及一起嚴重的商業賄賂案件。被告人包括舒玉龍、劉清英等多名企業人員,以及黃越、張漢朋等相關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經本檢察院依法查明,被告人之間相互勾結,透過操縱專案招標、審批等關鍵環節,進行不正當的利益輸送,謀取巨額非法利益,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

蕭晟樂詳細列舉了每一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包括具體的時間、地點、涉及金額以及相關的犯罪手段。他的陳述條理清晰,邏輯嚴密,讓在場的所有人都對案件的全貌有了清晰的認識。

“根據我們掌握的證據,舒玉龍於2024年5月30號,透過銀行賬戶向黃越轉賬五十萬,作為其在專案目招標過程中提供便利的回報。同時,黃越利用職務之便,為該企業在專案審批環節大開綠燈,使得該企業在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順利中標,獲取巨額利潤。”

宣讀完畢,蕭晟樂開始有條不紊地出示證據。他首先展示了涉案企業的財務報表、銀行轉賬記錄等書證,這些密密麻麻的資料清晰地呈現出資金的異常流向。

“法官大人,各位陪審員,這些財務報表和轉賬記錄可以明確顯示,涉案企業與相關政府官員之間存在著頻繁且數額巨大的資金往來,這些資金並非正常的業務往來,而是為了達成賄賂目的的不正當交易。就以舒玉龍向黃越轉賬的這筆五十萬為例,轉賬時間與此專案招標的關鍵節點高度吻合,且該筆資金的備注極為模糊,與正常商業往來的規範不符。”

緊接著,蕭晟樂播放了一段監控影片,畫面中顯示舒玉龍與黃越在秘密場所會面,神色謹慎,交談過程中還涉及到專案操作和利益分配的內容。

“這段監控影片記錄了被告人之間的秘密會面,從他們的交談內容可以明顯看出,他們策劃並實施了商業賄賂行為,以滿足各自的私利。影片中,舒玉龍明確提到‘只要專案能順利拿下,好處肯定少不了您的’,而黃越則回應‘我這邊會想辦法給你們創造條件’,這樣的對話充分揭示了他們的賄賂意圖。”

面對蕭晟樂出示的一系列證據,被告人的律師團隊迅速做出反應。為首的辯護律師站起身,表情自信,試圖對檢方證據進行反駁。

“法官大人,我們對檢方提供的證據表示質疑。首先,這些財務報表和轉賬記錄並不能直接證明這些資金就是賄賂款。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複雜多樣,可能存在其他合理的解釋。就拿這筆五十萬來說,也許是企業間的借款或者合作預付款項,不能僅憑時間和備注就認定為賄賂。其次,關於這段監控影片,其來源的合法性存疑,且影片中的交談內容模糊不清,不能作為確鑿的證據證明我的當事人存在賄賂行為。影片中的聲音嘈雜,部分話語難以聽清,很可能存在誤解。”

蕭晟樂冷靜地回應辯護律師的質疑。

“關於財務報表和轉賬記錄,我們並非僅憑單一證據認定賄賂事實。我們經過了詳細的調查和分析,結合專案背景、時間節點以及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特殊關系,可以明確這些資金的流向與賄賂行為緊密相關。而且,我們還獲取了相關證人證言,進一步證實了這些資金的非法性質。在調查過程中,我們詢問了涉案企業的財務人員,其明確表示這筆五十萬是按照舒玉龍的指示,以賄賂為目的轉賬給黃越,並非正常的業務款項。至於監控影片,其來源完全合法合規,是警方在依法執行調查任務過程中獲取的。雖然影片中的聲音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但結合畫面內容以及我們掌握的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之間的賄賂謀劃。從畫面中兩人的神態、動作以及前後對話的語境,都能清晰地看出他們在商討不正當的利益輸送。”

辯護律師並不氣餒,繼續發難。

“檢方提到的證人證言,我們認為這些證人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其證言的可信度值得商榷。而且,證人可能受到了某些誘導,從而做出對我的當事人不利的陳述。財務人員作為企業內部人員,很可能受到舒玉龍的影響或者為了自保而做出不實陳述。”

蕭晟樂早有準備,從容地回應道:“我們的證人都是在自願且合法的前提下提供證言的。在調查過程中,嚴格遵循法定程式,不存在任何誘導行為。這些證人的證言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並且,我們的證人來自不同的背景,與被告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他們的證言具有較高的可信度。除了企業財務人員,我們還有專案招標現場的工作人員作為證人,其證言同樣證實了舒玉龍與黃越之間存在不正當交易,該工作人員親眼目睹黃越在招標過程中對舒玉龍所在企業給予特殊關照。”

在雙方激烈的交鋒中,蕭晟樂始終保持冷靜和專業。他不僅要應對辯護律師的各種質疑,還要準確地向法官和陪審員闡述案件的法律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而本案中的黃越、張漢朋等政府官員,正是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企業賄賂,為其在專案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完全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同時,涉案企業人員舒玉龍、劉清英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構成行賄罪。”

辯護律師試圖從法律適用的角度尋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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