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姿本來是不想去那個教堂的,因為她覺得那樣太浪費時間了。
但最後不知道是出於怎麼樣的心理,她最終還是一咬牙一狠心,踏上了前往那座教堂的電車。
那是一座樸實無華的教堂,看起來比一般的小教堂要大,又比真正的大教堂要小。
它所在的位置相當偏僻……偏僻到一度讓黎姿覺得,那位格里芬女士是不是對“不遠”這兩個字有什麼誤解。
當黎姿進入教堂的時候,佈道會已經開始了。教堂之中人頭攢動,黎姿連能坐的地方都不太找得到。
好在一個好心的大姐給她挪了一個位置,才讓她在大廳角落裡的長椅邊緣,謀得了一席之地。
神父此時正在臺上,以一種彷彿是新聞播報一般的語調,平緩而不失頓挫地講解著經文。
在神父那一尺餘見方的講臺旁邊,有一個坐在高腳板凳上的銀髮小姑娘。小姑娘正用那稚氣的聲音,給說著外文的神父當翻譯。
那小姑娘的語言水準極高,她的童聲傳譯完全可以做到同聲傳譯,另黎姿歎為觀止。
一開始黎姿還在感嘆那個小姑娘的語言能力強悍,然而細細聽了一會之後,黎姿就突然覺得情況有些不對勁……她突然發現這個神父講的,根本就不是任何一部基督教的福音。
“商品的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人類的抽象勞動。即真正決定了商品的並不是資本的消耗量,而是勞動的消耗量。”
“發展到如今,社會勞動的形式已經多樣化,伴隨著網際網路與金融資本的結合,工業時代的社會生產模型或許已經顯得有些老舊,但本質依舊沒有改變。”
“寫字樓和操作隔間取代了工廠流水線上的工位,虛擬的網際網路平臺取代了工廠的機器,所謂的‘渠道’費用則成了新形式的地租……一切都只是形式發生了改變,但資本主義執行模式的本質依舊沒有改變。”
黎姿整個人都驚呆了,她發現神父講的這些東西……她熟啊!
黎姿中學的時候雖然沒有好好讀,但那並不意味著她當初的成績不好。事實上她原本是文科生,成績其實也還不錯,只是後來因為能力覺醒等各種各樣的原因,才淪落到了去給魔女結社當打手的地步。
在神父講出那些話語之後,黎姿立刻就聽出來了那些都是政治課本上的內容。
只不過神父似乎結合了他自己的思考,還有一些實際的案例,講得更加的具有個人風格。
“根據我們前文所講的理論,可以得出價值是透過勞動創造的這一結論。然而資本的所有者透過佔據生產工具和生產資料,然後以‘產品是生產資料產出的’為藉口,故意忽視了價值是由勞動產出的這一點,以此來榨取勞動者的剩餘價值。
“最初的生產資料或許是某幾個人透過自身的勞動創造的,可是當這個人開始僱傭他人出賣勞動力為自身勞動,並且將‘利潤’視為自己的出資所得報酬那一刻開始,他就開始了壓榨他人剩餘價值的過程,這個人或這些人的身份也就發生了轉變……
“說到這裡,我們不妨舉個例子來看。”
神父說著這句話的同時,一個年輕男人從臺下推上來了一塊黑板。
神父沒有急於在黑板上書寫,而是先帶著聽眾們一同先複習了一下前面所講的內容——那是黎姿沒有在神父這裡聽過,但卻在以前仍是學生的時候,在課堂上聽老師講過的內容。
“我們前面講過,一個最終產品的售價,由固定資本+可變資本+剩餘價值所構成。根據我們前面所講述的內容,固定資本就是機器折舊、材料、能源費用,可變資本是支出給工人的費用,而剩餘價值……就是通常語境下的‘利潤’。
“當我們以資本消耗的角度來出發考量時,‘利潤’是資本出資說獲得的收益,而工資則是用來購買‘勞動’這一產品的支出成本。然而當我們按照馬導師的理論,以凝結在最終商品之中的勞動作為計算標準,而不是以資本的消耗作為計算標準時,事物的本質就發生了改變,而資本主義資本積累的這一魔術手法也將會被徹底揭穿……”
神父拿起粉筆,在黑板上開始書寫和畫畫,以輔助在場的“學生”們能夠迅速理解他所講授的內容。
“我們假設固定資本,比如機器的購置費、材料費,完全是老闆依靠個人的勞動所積累下來的——雖然我們知道大多數情況下老闆都不可能自己勞動去完成最初的資本積累,但我們還是姑且先這麼假設,以建立一個用於舉例的理想模型
“在這一前提下,假設機器的購置費用是3600萬日元,機器使用壽命為10年。此外為機器配置了一名操作工人,月薪是20萬日元。這個時候,我們按照機器的折舊費用來計算,每月的折舊費用是3600萬處以10再處以12等於30萬日元。這臺機器消耗的材料水、電費以及其他雜費,我們暫且當作消耗了20萬日元,這個時候固定資本就是30+20=50萬日元,而可變資本——也就是支付給工人的成本為20萬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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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這臺機器和工人制造的最終產品,在本月內賣出了100萬日元的產品,那麼利潤就是1002050=30萬日元。這30萬日元就是剩餘價值,即‘利潤’——通常按照資本消耗的演算法,這些‘利潤’應當全部歸工廠主所有……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產品之中所凝結的抽象勞動,有工廠主凝結在機器、材料之中,而後又隨著生產活動流入產品之中抽象勞動,也有工人透過操作機器的勞動而流入產品中的抽象勞動。因此,產品所獲得的‘利潤’,其實是工廠主和工人共同的剩餘價值。
“按照勞動理論,這部分剩餘價值是由工廠主和工人共同透過勞動創造的,那麼就應該按照各自的勞動貢獻率來進行分割。30萬的剩餘價值,應該由工廠主和工人,按照73的比例分成。也就是說,工廠主在支付了工人20萬元工資的基礎之上,還應支付給工人額外9萬日元的工資,因為那部分是工人創造的剩餘價值,而不是工廠主凝結在機器中的那部分勞動流入產品後創造的聲譽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