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
卻是截然不同。
這裡的法官,手持審判利器,真正掌握了審判權。
沒有成文法的約束。
他們可以憑藉自己對法律的一套理解,進行自由發揮審判。
許多時候…………
被告明明違約或者犯罪了,法官都可以網開一面,對其開釋!
當然。
一些小法官不敢這麼做,但那些年老的、經驗豐富的法官往往更具備話語權。
敢於做出一些打破陳規的判決。
就拿見義勇為的事情來說……在國外的法院判決下。
見義勇為就算是將無辜者殺死了,也不需要承擔過多的刑事責任。
法官依照個人情緒做出的判決
減少了和稀泥的可能性。
至少在社會風氣上,有著極大的倡導作用。
曾經。
有過著名的殺熊案。
某男女朋友出去露營,結果男子為了給女友一個驚喜……
披上了黑熊套裝,冒充黑熊,來嚇女友。
把女友嚇得花容失色。
然後…………
被旁邊的一個獵人看到了。
獵人開槍,將“黑熊”擊斃,“拯救”了女子。
這個案子放在國內,大機率涉嫌過失殺人罪。
可在國外…………
卻直接判處了無罪釋放!
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法官的判決詞裡寫道:當同胞受難,任何時候任何人都該出手,這是正義之舉(本章未完!
第二百七十八章 精彩操作,形勢倒轉!
,無論何時都是正確的,不應該考慮其他可能的後果。
所以。
在國外的判例法體系中,法官們是可以擁有情緒傾向的。
判決的結果…………
更多取決於法官對案件的看法和態度。
陳天闊剛向張清源簡單說明了法系的不同,就聽到秦牧開口反駁道:“神聖性?”
“恕我直言,對方提交的這兩份捐款協議裡,全是假借捐款實施的航髒醜陋的勾當!”
“捐款,本就是出自於個人意願,向其他受難者或者貧困者施以援手。”
“試想一下,就連當事人都不肯承認的捐款,它能有多神聖?它的意義又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