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力不足,無力招撫,而與清議和,一則違祖訓。
二則清方的誠意也值得懷疑。
宋亡殷鑑在前,因此議和也恐無出路。
新經濟因素與舊國本的衝突也不斷加劇。
隨著“一條鞭法”的實施與倭寇的蕩平和“海禁”的鬆弛。
明後期東南地區的新經濟因素不斷發展,即所謂“資本主義萌芽”。
而江南地區工商業的蓬勃發展,與傳統上以農業為立國之本的衝突必然存在。
萬曆年間,明神宗萬曆皇帝為解決國庫不足與宮廷消費不足的問題。
派出“礦監稅使”四處斂財,這種禍國殃民的掠奪式徵稅,尤其受到了東南發達地區工商業者的強烈抵制。
江浙工商業者與民眾對其的抵制甚至達到了武力對抗的程度。
南直蘇州地區於萬曆二十九年爆發的民變即是其一例。
而明末東林黨崛起,某種程度上支援新經濟的發展。
其思想主張中也有“工商皆本”,反對大徵商稅。
東林黨人鳳陽知府李三才便極力反對這種行為。
而後期東林黨要求減少對工商業者徵稅,這一方面保護了工商業的發展,但另一方面也間接的動了“國本”,本文這裡指的國本是立國之本,即農本立國,非太子之意。
減少了對工商業的徵稅,導致稅種單一,就必然減少國庫收入以及對農業徵稅的增加。
後來的“三餉”更是加速了明王朝的滅亡。
“稅不徵於東南則必稅於西北”,黃土高原的民變不僅僅是天災造成的,若國家實力雄厚,政策得當,萬不會引起此般規模龐大之起義。
明清鼎革的結果最終也導致了江南新經濟因素的挫折。
入清之後雖仍有所發展,但亦受到了許多對其發展的根本性的限制。
這就涉及到了一箇中國古代經濟發展的週期率問題。
這種新經濟因素出現並繁榮而最終未能突破農本束縛而夭折的現象在中國出現過至少三次。
首次是盛唐天寶年間,在傳統經濟的高度發展下,各行各業產生了許多新的經濟因素。
而唐玄宗未能加以利用,沒能在體制上給予適應的體系化配套建設。而是草草應付,設定相應行業的稅使徵稅而已。
而接下來爆發的“安史之亂”使社會經濟出現倒退,新經濟隨之在戰亂中大幅削弱;新經濟因素與農本可能出現的矛盾在萌芽中被消除。
‘安史之亂’同時也是中國古代傳統社會的一個轉折點。
第二次出現在北宋年間,宋代的社會經濟發展良好,市民經濟相當發達,各種服務市民階層的行當與新事物不斷出現並發展。
交子、飛錢、瓦子的出現,活字印刷術的推廣,說書業的興盛,以及相應戶籍體制中出現的“坊郭戶”作為一個單獨戶種的出現。
城市極大繁榮,海外貿易繁盛,無不體現了新經濟因素的到來。
而“王安石變法”中出現的“免役法”“均輸法”無不體現了新形勢下的要求。
而“市易法”則可以說是國家力量利用金融業的雛形。
這次變法可以說是一次中國可能進入近代的機會。
但是,畢竟時機條件還是不太成熟,經濟上農業仍為絕對主導。
法律條文是舊式的,保守派與變法派官員是舊式的,皇帝是舊式的,思想是舊式的,整個社會原有體制與思想和社會經濟條件均大體與舊體制符合,而少數不成熟的“冒頭”思想很快被淹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