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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治之夢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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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為前提的。同樣的身分、權力,同樣的貪婪、狠心,如果換了一個精明一點的人,壞事還會幹得更多、更大、更可怕。他不是還在嘟噥嗎:“近來官府盡有精明的,作威作福,卻也壞了多少人家”;象他這樣,“暗暗的不知保全了無數,世人怎麼曉得”……這番話倒也有幾分可信。總之,這個糊塗官不是一種偶然性的存在,他是一個無法無天的黑暗世界的必然產物。

於是,一脈人情,哪怕是包公發現母子之情的那一道溫煦的目光,也成了這個黑暗王國裡的一線光明。這出戏使觀眾興奮的,是包公的機智,更是包公的人情味。只有豐厚的人情味,才使他具有這種特殊的機智。

研究者們指出,李潛夫的這出《灰闌記》雜劇,可能受了《舊約全書》中有關所羅門王判決二母爭一子的記述的啟發,而後來,它又啟發了戲劇大師布萊希特,使他寫出了著名劇作《高加索灰闌記》。這是有根據的。《舊約全書》載,兩個女人爭奪一個孩子,都說自己是孩子的生母,來請所羅門王裁決。所羅門略作沉思即說:“把這孩子劈成兩半,一個人分一半也就是了。”一個女人立即大驚失色,叫道:“我的主啊,把這孩子給她就是了,萬萬殺不得!”另一個女人倒心平氣和。所羅門因此把孩子正確地判給了真正的母親——那個大驚失色的女人。這個故事,與《灰闌記》中的中心情節確實比較接近,只不過《灰闌記》更加合理(刀劈兩半的判決畢竟令人難以置信)、更加直觀(灰闌拉子是一種可以直觀的行動),因此更容易付諸演出罷了。布萊希特的《高加索灰闌記》儲存了灰闌拉子的情節,但旨趣與《灰闌記》正恰相反,略作對比,可以使我們更加清楚地看到《灰闌記》背後所潛藏著的元代中國的社會心理的特殊性。

簡單說來,在布萊希特筆下,灰闌拉子的檢驗方法得出了相反的結果:疼愛孩子,不忍心拉的,恰恰不是身生母親!按布萊希特的社會思想,孩子判給了能真正疼愛孩子的一方,而沒有判給身生母親。在布萊希特看來,世間的權利都不是天賦的,而是帶有必然性的社會關係的產物。山川土地不應屬於地主,而應該歸於能夠開發、利用它們、真正在勞動中熱愛它們的人,其它一切事物也是如此。灰闌拉子,只是一種包藏著深廣哲理的象徵。但這種象徵,是透過對中國《灰闌記》的“翻案”來實現的。

布萊希特給我們展示了這樣一個故事:在一場叛亂中,總督被殺死,叛亂者在尋找著總督的獨生子以便斬草除根。但總督夫人只顧自己逃命,只顧裹卷衣飾細軟,忘記了孩子,廚房女僕格魯雪出於惻隱之心,掩護並帶走了孩子。此後,格魯雪歷盡千辛萬苦,把自己的命運與孩子的命運聯絡在一起。例如,當她逃難到哥哥家裡之後,哥哥見她尚未結婚而帶來了一個孩子,甚多麻煩,就把她嫁給了一個重病將死的農民,以便讓孩子得到一個合法地位,但這個農民是為了逃避兵役裝病的,竟從病床上躍身而起,真把格魯雪當作了老婆……總之,格魯雪為了孩子幾乎獻出了自己的一切。待到動亂結束,總督夫人終於找到了格魯雪和孩子的時候,灰闌拉子的判案就出現在法庭上了。但法官原是一位好心腸的鄉村小文書,由於動亂中的偶然機遇做上了法官,至今還堅守著勞動人民的立場。於是,儘管總督夫人把孩子狠狠地拉過去了,儘管法官也知道她是生身母親,孩子仍然被判給了格魯雪。布萊希特的結論是:

但是《灰闌記》故事的聽眾,

請記住古人的教訓:

一切歸善於對待的,比如說

孩子歸慈愛的母親,為了成材成器,

車子歸好車伕,開起來一路順利,

山谷歸灌溉人,好叫它開花結果。

至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出戏與中國的《灰闌記》的區別了。兩出戏都沒有排斥人情,而且都把人情放到了法律上面。明顯的證據,就是兩出戏都以灰闌拉子的計策來判案,都把孩子判給了不肯狠拉的一方。但這種人情的基礎,在兩出戏中是截然不同的。中國的《灰闌記》以家庭血緣關係為基礎,而布萊希特的戲則突破這種家庭血緣關係,以更廣闊、更深沉的社會關係為基礎。這裡體現了時代的區別,民族的區別和階級的區別。中國元代的李潛夫給包拯的公堂灌注的人情,只能是以家庭血緣關係為基礎的。這種傾向,直到現代,在東方民族中仍在經常地表現出來。

三、《合同文字》

這出無名氏所作的雜劇,可以把我們的探索進一步引向深入。

這出戏的劇情,簡單說來是這樣的:

汴梁西關有兄弟兩人,哥哥叫劉天祥,弟弟叫劉天瑞,劉天瑞已有了一個三歲的兒子。這年遇到災荒,兩兄弟商量,為了活命,兩家中應有一家外出逃荒,另一家留下看守祖業。商量結果,弟弟劉天瑞帶著妻兒外出,哥哥劉天祥留下。臨走簽下一紙合同文書,以便今後重聚時共分祖業。

劉天瑞和妻子不久就在逃荒途中病死,留下三歲的兒子劉安住,由一位好心的潞州人張秉彝撫養。劉安住長到十八歲上,就懷揣合同文書返回故鄉投親。沒想到狡詐的伯母想獨吞劉家祖業,騙取了劉安住的合同文書,說劉安住是騙子,並把他打傷。

包拯審理此案,很快就明白了其中曲直。他在公堂上玩了一個聰明的花招:讓差人來報,劉安住受傷後感染破傷風而死。包公於是就要挾那個狡詐的伯母,說如果能證明劉安住是她的侄子,長輩打兒孫輩致傷致死可以從輕發落,如果劉安住真是非親非故的路人,她就得償命!這下那個伯母當然急了,連忙拿出剛剛藏匿的合同文書,以證明伯侄關係。包公賺到了合同文書,便把活著的劉安住叫了出來,作出了公正的裁斷。

這出戏的藝術關節,無疑是包公所設定的這個賺得合同文書的圈套。但是,這個圈套為什麼會在審案中成功,並且又在觀眾中獲得許可呢?因為它建築在一種足以左右法制的普遍社會觀念上。這仍然是一種以家族倫理關係為核心的觀念。包拯在假傳劉安住死訊、又詢問劉安住的伯母是否與劉安住“關親”之後,說了這樣一段話:

你若是親呵,你是大,他是小,休道死了一個劉安住,便死了十個,則是誤殺子孫不償命,則罰些銅納贖;若是不親呵,道不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他是各白世人,你不認他罷了,卻拿著甚些器仗打破他頭,做了破傷風身死。律上說:毆打平人,因而致死者抵命。

這段話,是有歷史依據可以佐證的。《元史·刑法四》載:“諸父有故毆其子女,邂逅至死者,免罪。”這裡所說的“有故”,未必是什麼是非之爭。中國社會學家瞿同祖指出: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懲戒權本是絕對的,倫理告訴我們,子當“有順無違”,這不是“是非”的問題,而是“倫常”的問題。在父母責罵時而和父母分辯講理,甚至頂撞不服,在孝的倫理之下,實是不可想象的事。父母將兒子告到官裡,官府懷疑到父母所陳述的理由是否充足,或是追問子女究竟是否忤逆不孝,也是不可想象的事。如果法官追問誰是誰非,便等於承認父母的不是,而否認父權的絕對性了。

“是非”,毋寧說是繫於身分的。我錯了因為我是兒女。他的話和行為是對的,因為他是我的父親。

整個中國封建社會,幾乎都是如此。包拯憑藉著這種觀念,構想了那個圈套。圈套的成功,使劉家的祖業得以正常地承襲。劇本曾經交代,那個不認劉安住的伯母原是劉安住的伯伯劉天祥的續絃夫人,嫁到劉家時曾帶來一個與前夫所生的女兒,她是想把劉家的財產移傳給女兒女婿。這在中國封建社會中顯然是一件侵凌家族正統觀念的大事,包拯把它扭轉過來了。總而言之,《合同文字》一劇所寫的公案,是以家族倫理觀念為手段

,達到了維護和張揚家族正統觀念的目的

可見,戲劇舞臺這座民間法庭,也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它必然受到特定的社會思潮和社會觀念的嚴格制約,包括那些思潮和觀念中頗為消極的部分。戲劇舞臺上的包公審案,可能比歷史上真實的包公審案要更合情合理一些,但無論如何他也只能是一箇中國封建社會的清官形象,而不可能跳離他的基本思想畛域。一個時代的公案戲加在一起,就總是這個時代社會法律觀念的系統性的形象展現。

比起其他公案戲,《合同文字》影響較小,這可能與它所體現的觀念較為消極,較難激起深刻的社會反響有關。這又說明,戲劇的整體系統雖然可以反映社會觀念的整體系統,但各部分的隱顯強弱又可以是各不相同的。

四、《陳州糶米》

這出戏,幾乎達到了元代公案戲的社會進步性的極限。亦為無名氏作。其本事為:

陳州大旱三年,民不聊生,朝廷要派兩名官員前去開皇倉糶米,劉衙內保舉自己的兒子小衙內和女婿楊金吾擔當此任。實際上,小衙內和楊金吾是兩名十足的貪官,他們不僅將米價提高一倍,而且用小斗量米、大秤收銀,還在米里摻進秕糠泥土。哪個百姓不服,即用欽賜紫金錘威嚇敲打。一個耿直的農民張憋古就這樣被他們打死了。張憋古臨死前囑咐兒子小憋古一定要找到包公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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