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瓊看了她一眼:
“被告倪夢琳,你有什麼問題?”
倪夢琳臉上湧起了一股潮紅,急切的說道:
“審判長,我承認我把他們的資訊交給了丁夏夏他們,但是我不知道她和境外勢力有往來,我只是為了引起關注而已,而且......”
說著倪夢琳轉頭看向了孟亮,大聲道:
“當時他確實偷拍我了!照片是被那個女老師刪除的!我都看到了!——你們說我在汙衊,請拿出證據!”
倪夢琳自己都沒注意到,她說話時的表情,竟然帶著一絲猙獰和瘋狂。
這是她的律師給她出的主意。
不久前。
在被公安部門傳喚拘留後。
倪夢琳在內心惶恐之餘,也立刻透過父母找了一位律師希望尋求幫助。
倪夢琳的父母是個挺有錢的小老闆,家境還算殷實,所以找到的律師水平也挺高的,叫什麼張佳航。
按照那位張律師的說法。
目前我國並沒有明確的汙衊罪,但卻有侮辱罪和誹謗罪這兩個罪行。
大部分情況下。
針對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基本上進去待幾天賠點錢就沒事了,最多也就判個三年。
但是......
這個法規有個前置條件: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例外。
而很不幸的是.....
倪夢琳的情況便符合這個條件。
加之這次桉件是最高法親自審理,出於警示目的,判決力度大機率會很嚴。
同時呢。
這起刑事桉件的公訴方是檢察院,沒有民事自訴人,也不存在什麼庭外和解的情況。
因此在這種情況面前,常規套路肯定是不行了。
不過在倪夢琳父親的金錢攻勢下,那位律師還是悄悄給了個方法:
4.23事件發生在2018年,距離現在已經快五年了。
而普通監控記錄的儲存時間也就一個月,長點兒的也就在3個月到半年間。
即便是極少部分儲存時間長的....比如說徐雲社死釋出會上用到的廬州第一人民醫院的監控記錄也就只有兩年。
理論上除了國家機關外,沒有任何機構會儲存五年前的監控記錄——更別說發生時間的地點是在倪夢琳就讀的xx大學圖書館。
按照張律師打聽到的資訊。
xx大學圖書館的監控記錄只會儲存......
26天。
因此張律師認為。
倪夢琳可以只認引導網暴的罪行,但拒絕承認汙衊誹謗:
華夏的法律是誰主張誰舉證,既然檢察院宣稱倪夢琳誹謗,那麼就必須要把證據拿出來。
當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