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天放伸手拿起床頭的手機,已是17日晨4時。他感覺口渴,便起身到廚房喝下一杯溫開水,又到洗手間“方便”一下,後回到床上。
此時,酒勁兒消去大半,睡意全無。他雙手墊在腦後,默默思忖:
“06年袁明軍受傷死亡,柳光蘭懷疑寧遠富。時隔多年,寧遠富失蹤,程大懷疑柳光蘭?這—也太富有‘戲劇性’了。
如果寧已死亡,程大懷疑正確:柳光蘭即是殺害寧遠富的兇手。那…那當初自己和徐所為柳所做的一切,是不是反而害了她呢?”
天放的思緒隨即回到處置“柳光蘭盜竊案”那個不平常的黑夜—
當夜12時許,箭山派出所所長辦公室,徐晉、吳天放、闕昊天3人展開案件討論:
“徐所,您是前輩、領導,案子又發生在您轄區,我先談談對今天案件的看法,再請您指示?”天放謙遜道:
“從案發現場、查獲‘贓物’、柳光蘭交代的情況分析,王道漢手包是柳偷的確鑿無疑。一般情況下,案件辦到這種程度,可以宣佈—破案;接下來就是走刑拘手續、關人。
但這起案件有些方面不同於一般盜竊案:
首先,作案人的主觀動機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據柳光蘭交代,她和王道漢案前存在感情糾葛,她偷手包的目的是為了逼王和她談判;而不是為了佔有包及包內財物。
其次,我問過受害人,他確認財物沒有損失後,一再道歉說—對不起我們,給我們添麻煩了;還一口咬定‘是我讓蘭蘭保管包的,我打牌打昏了頭,忘記了’。換言之,王道漢本人現在不想追究柳的相關責任,想息事寧人。
第三,我們在現場沒有提取到有價值的痕跡物證,即使透過後期技術處理,能從手包上發現、提取到柳光蘭的手印,也不能證明包是她偷的,畢竟她此前有接觸包的條件。
她只要辯稱:昨晚她去208房間幫情人王道漢整理衣、物,動過手包,不放心裡面的財物,便拿回自己房間保管…我們就是有再多的痕跡物證,也無法佐證—包是她故意偷的”
“哎哎,吳探,我怎麼聽起來,你像是在為嫌疑人‘開脫’呢?”闕一把打斷道:
“現場沒有痕跡物證不假,但‘贓物’是從柳光蘭房間搜到的,而且她也如實交代了作案的過程,這、這就是一起典型的盜竊案件。沒有二話講,我認為應該立刻辦理立案、刑拘手續,把人一關了事。我們還能早點兒休息—呵、呵…”
“闕探長,話不能這麼說。我和柳光蘭非親非故,為什麼要為她開脫?”吳天放有些發急道:
“就算她不狡辯,堅持講—包是她從208房間偷偷拿的;現在受害人王道漢‘改口’了,堅決說是他讓柳光蘭拿的包,他自己忘了。這種相互矛盾的材料,怎麼定案?”
闕昊天冷冷一笑道:
“我看這個王道漢就不是個玩意兒。他拿我們‘當猴耍’!開始沒見包,他報警振振有詞:你們公安機關一定要破案,如果破不了,就如何如何…威脅我們?
後來包一找到,而且是他‘情人’偷的,他立馬變卦當起好人來。我覺得他是—念及舊情、良心發現,不想看到自己的女人‘進號子’。一旦保下來,指不定他還會對這個倒黴的女人做出什麼出格的事情來?
我認為:要麼把王道漢當嫌疑人審,促使他實事求是面對自己‘被偷’的事實,我們把女人關起來—結案?
要麼以他報假案,擾亂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把他治安拘留,給他一個教訓,把女人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