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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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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等到了宣判的日子,我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顧律師一起到了法庭。張旭他們一家人誰都沒有去,因為他們沒有過去,所以顧律師也不像以前那樣和我分開著走了。我們一起進了法庭,等待宣判。

等我們都坐好了以後,法官宣判:“原告紀文麗和被告張旭,張玲玲分家析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獨立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官在上面念,我在下面聽著,緊張得不得了,不知道結果如何。儘管我已經確定我會贏,但萬事都有意外。而且贏和贏不一樣,一間也是贏,三間也是贏。

法官繼續往下念:“本院認為,透過查明本案事實,綜合當事人各方的訴辨主張及提交的相應證據,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以下四點,第一,張玲玲是否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第二,張玲玲是否能夠基於其所訴的出資行為,而主張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第三,張旭的母親李桂英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第四,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應如何進行分割。

關於爭議焦點一,農村宅基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力,與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聯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就本案而言,張玲玲的戶籍性質是非農業,其並非北京市**區**鎮**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張玲玲無權擁有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權,即其不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另雙方均提交了房屋建設申請的相關手續。紀文麗提交的《農民住宅建設申請審批表》雖為影印件,但此影印件與北京市**區**鎮人民政府留存的原件一致,本院對此證據予以認定,張玲玲提交的《農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並未在鎮級人民政府備案,且張玲玲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無權申請建房,幫本院對張玲玲提交的該份證據不予認定。

關於焦點二,因張旭系北京市**區**鎮**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建房是以其名義申請,故張玲玲不能以其所訴的出資行為,而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即使張玲玲在建房過程中有過出資行為,對其出資行為在明確法律關係性質的基礎上,另得解決,本案中不宜處理。

關於爭議焦點三,李桂英雖屬北京市**區**鎮**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雙方均認可在建設涉案房屋時李桂英沒有出資,且其以前在子女處輪流居住,建房時並未在涉案房屋內生活,故李桂黃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關於爭議焦點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力,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張旭和紀文麗均為北京市**區**鎮**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涉案宅院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在張旭的名下,申請建房是以張旭的名義申請,建房行為亦發生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考慮張旭和紀文麗婚後在涉案宅院內生活,紀文麗只是在雙方分居後未在涉案宅院內居住生活,故涉案房屋應歸張旭和紀文麗所有為宜。具體到紀文麗享有的份額,本院根據建房時的出資情況,房屋的格局,雙方的居住情況等因素酌情予確定。

關於張旭,張玲玲以及李桂英答辨所述,張旭的前妻趙燕享有一半權益的問題,趙燕當庭明確表示建房時其未出資,就涉訴房屋的分割問題其不參與意見,也不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由法院依法判決,本院對此不持異議,另因涉案房屋建設時張旭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併到鎮人民政府改造了相關手續,故張旭,張玲玲,李桂英以建設涉案房屋時未獲得政府部門的有效批示及許可的情況下不應予以處理的辯解意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聽到之裡,我的心都要揪起來了。全神貫注的聽著。

位於北京市**區**鎮*村**號宅院內南排北正房五間的東數第一間和第二間歸原告紀文麗所有。

二,駁回原告紀文麗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原告紀文麗承擔一十七塊五(已交納),被告張旭,張玲玲,李桂英承擔一十七塊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書讀完了以後。書記員拿過來一張紙讓我簽字,告訴我在上面寫是同意還是不同意。我毫不猶豫的寫了“不同意”三個字。雖然我在心裡想著哪怕是判我一間我都滿足,可是按道理來說我最少也得分一半,也就是兩間半,只能多不能少。因為在離婚的時候張旭是過錯方,而在分房子的時候,他又偽造證據企圖侵佔屬於我的房子,本應少分或者不發,如今他不但沒有少分,反而還多分了半間。

雖然當初在要調解的時候我說可以要兩間,但是張旭並沒有同意調解,那就應該按照法律程式來分。

答完了字以後,我就和顧律師一起出了法院的大門。

這個案子前後經歷了四個多月的時間終於是完結了,雖然結果不是另我特別的滿意,但不管怎麼說,我還是分了兩間房子,只要是分了就行了。能有我住的地方也就知足了。雖然我在法院寫了不同意幾個字,但是儘管不同意,我也不想再上訴了。想再打下去了,讓他多分半間就多分半間吧,不管怎麼說,他還有一個老媽在家裡,分少了也不夠住,其實我有一間房子也就夠住了。

我同顧律師到了他的律師事務所,把其餘的錢給了他以後,就回去了。我還得回去等著,因為我不知道張旭會不會上訴,他一心想要霸佔屬於我的房子,如今沒佔去,不知道他的心裡服不服氣。所以我還得等十五天以後,才能知道這個判決有沒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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