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可,她提供的是影印件不是原件,我認為這個影印件是偽造的,我這有原件。”他說。“還有就是,因為張玲玲不屬於本村居民,所以她建的房子還不能取得相應的房產證。沒有取得所有權的房子是不能夠分割的。所以我要求,現在還不能分割張玲玲所建的這五間正房,等什麼時候房產證下來的時候才能另作主張。現在這個房子因為沒有正規的手續,所以還算是違建。”
我從來都沒有想到張旭的律師還會來這一手,一著急,趕緊搶著說:“這個房子都是經過鎮正義審批的,都是有正規手續的,怎麼能是違建呢?”
聽到我說的話,法官對我說:“現在還沒有問你,你別說話,等一會兒會讓你說的。”聽了法官的話我也就不再說話了。
法官就又部張旭的律師:“紀文麗提供的光碟,裡面提到了蓋房子的事情,張旭明確說明他把錢都用在了蓋房子上,現在他手裡沒有錢。這個證據你認可嗎?”
“不認可,我也聽到了那個光碟,那不是張旭的聲音,那是偽造的。”
“那你要求做聲音鑑定嗎?”
“我不認可聲音是張旭的,但是我也不要求做聲音鑑定。”張旭的律師說。
就是說張旭的律師把我提交到的所有證據都否定了。我聽了以後又著急又生氣。
這時候法官又問我的代理人顧律師:“張玲玲提交的建房申請,你認可嗎?”
“我不認可。被告所提供的建房申請雖然是原件,但是沒有地鎮裡備案,應該是偽造的。還有就是紀文麗和張旭都是這個院子裡的村民,屬於該宅基地的實際使用權人。因此,張旭和紀文麗有權力在該宅基地上建住宅或者是附屬設施。而張玲玲是是城鎮居民,她是無權在這個院子裡建築房屋的。至於張旭的母親,即不是這個宅基地上居民,也沒有出資,所以當然是沒有她的份額的。再者,新建房屋的審批的手續也是張旭申請的,因此實際建房人應該是張旭和紀文麗。
其次雖然張玲玲提交了《建房協議書》,書面上顯示是她和承包人簽訂了建房協議,還顯示由她支付了承包費,但是她不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她無權在本村建房,若新建房屋歸其所有,這樣嚴重侵害了村集體經濟和全體村民的利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表明:使用人為張旭,因此上述建房協議,張玲玲不是合格的主體,而張旭和紀文麗才是建房的主體,涉訴五間南正房,屬於紀文麗和張旭所有。
再次,在張旭和紀文麗在離婚訴訟過程中,關於債務,紀文麗和張旭協商一致:張旭建房借他姐姐張晴的七萬五千元錢由張旭負責償還(實際上張旭不是從他奶奶那裡借錢,而是他為了躲避前妻追債,將收入存到他姐姐的手裡,在建房時,他姐姐又給拿了出來),紀文麗從劉小波處借的兩萬塊錢由紀文麗償還。”顧律師一口氣說出了所有的理由。讓我不得不佩服。
“那趙燕的證詞你認可嗎?”
“她的證詞我認可,但是她所要證明的目的我不認可。趙燕說在她和張旭離婚的時候宅基地分了一半給她,這是不合法的。張旭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分割宅基地的權力,所以他們的離婚協議是無效的。還有張旭和張玲玲父女兩人簽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他們任何人都無權把宅基地讓給不是本村村民的張玲玲來建房。”
等到張旭的律師和顧律師都說完了以後,法官說話了。她對張旭的律師說:“張玲玲和紀文麗各提供了一張建房申請書,為了辨別真假,應原告申請,我去鎮政府”建設科去調取了建房申請——我們有義務去調取證據。當時建設科的工作人員證明,申請確實是張旭自己寫的。當時紀文麗調走了影印件以後,沒有幾天,張旭就把原件取走了。工作人員稱:因為房子已經建完了,又是本人來調取申請的原件,所以她就給張旭拿走了——”
說到這裡的時候,顧律師不失時機的補了一句:“張旭這是在銷燬證據。”
這時候法官繼續說:“所以我們沒有能調取到張旭建房申請的原件。還有就是紀文麗要求我們調取的建房補助。工作人員稱因為張旭所蓋的房子不屬於危房改造,所以沒有補助。”說完了這些以後,法官就又問張旭的律師:“我們說的這些你認可嗎?”
“既然是法官調取的,我當然認可。”張旭的律師說。
“你們還有什麼話要補充的嗎?”法官問我們。
這時候張玲玲的媽媽趙燕說:“我就希望法律能給我一個公正的判決。”
法官又問我:“你有什麼說的嗎?”
“我也希望法院可以秉公而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