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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章 法官大人你在教人犯罪哦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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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老師,你也開播了?”

“哈哈哈,羅老師還是饞流量的。”

羅大翔:“咳咳,這一場案子還是非常有學術討論價值的,我必須來科普一波啊。”

“先解釋一下,就算是正常的男女朋友之間,也是沒有法定的救助責任和義務的。

在民法典中,救助義務體現在人格權上。

義務的主體角色為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很顯然,在楊漢的案子當中,楊漢並不是專業的救援機構的從業者,不具備法定救助義務的,他只具備道德上的救助。

並且,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楊漢只是拒絕安慰石瀅,並沒有觸及《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的過錯。

根據我的想法,該案的審判長應該是把楊漢拒絕安慰石瀅,視為一種過錯。

那麼根據侵權責任法,楊漢的過失是導致石瀅死亡的原因之一,所以他承擔了10%的責任。

但實際上,我認為楊漢的拒絕安慰,並沒有構成錯誤。

所以他不救助石瀅,只能夠受到道德的譴責,至於賠償這種事情,只能從人道主義來判定。

不能說楊漢侵權責任...”

羅大翔一上來就科普,讓不少的觀眾都明白了這個案子的本質,也算是直接給這個案子定調了。

科普完了之後,羅大翔又說道:“我剛剛說的是從絕對法律的情況出現的,但判決的時候,法官會考慮現實情況。

比如讓楊漢承擔10%的責任,其實就是一種息事寧人的做法。

不然死者的家屬透過各種手段騷擾被告方,甚至騷擾法官,也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

當然,這些痛苦讓楊漢來承受是絕對不正確的事情!”

說到這裡,一眾網友們也是點點頭。

現實中確實有很多這種情況發生。

有些被告為了避免死者家屬的騷擾,這個賠償就當是息事寧人,破財消災了,畢竟死人了。

但是楊漢的問題就出在楊漢沒錢上。

“我們繼續看吧,既然林默律師出手索賠了,那麼這個案子可能還會出現轉折,或許能夠成為一個案例,教各位男性同胞如何保護自己。”

“當然,諸位美女們也可以學習一下,這其實也是在保護你們哦。”

廣大男性同胞聽到羅大翔說到如何保護自己,都十分贊同的點了點頭。

從本質上來說,講的就是人權法,女性網友自然也是可以學習的。

法庭上。

林默說出索賠27萬後,大家都發出了驚歎。

尤其是對方代理律師,鄭北,臉色極為難看!

“林律師,你這...你這不是要我死嗎!”

鄭北在心中驚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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