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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章 提醒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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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王巨用意不僅如此,而是青苗法與免役法。

執行青苗法前,一是高利貸的殘忍,以及各個地主藉助高利貸兼併土地,不僅兼併貧困百姓的土地,這個債還沒有還清呢,因此一家老小全部做人質,扣在各個地主名下,成了他們的奴隸。地有了,人也有了。

其次還有常平倉,國家設定常平倉,就是豐年儲存,荒年平壓糧價,救濟百姓。但實際常平倉因為胥吏貪墨,虧空嚴重。豐年時想換新出陳,因為糧商的壓價,又造成更嚴重的空虧。荒年則因為儲糧少,起不到打壓囤積居奇的作用,就是這點可憐的儲糧,還因為胥吏貪墨,要麼攙著灰沙賣給百姓,要麼因為州倉離各縣遠,百姓購買不便。

因此王安石用常平倉與青苗貸掛鉤,推出青苗法。

然後用價值一千多萬貫的常平倉儲糧與轉運司聯合,或直接貸糧,或與轉運司兌換成錢帛放貸。糧價以前十年中的豐收之年的均價做貸價。一年貸兩次,正月三十,五月三十,正月三十也就是秋稅結束之時,正好有的百姓手中缺糧,春荒到來,因此隨著交納秋稅時,一道貸這個青苗貸,以備春荒,五月三十還貸。不過夏收佔的比例不大,交還夏稅與青苗貸後,恐部分百姓又要面臨夏荒,因此又有夏貸,五月三十正是交納夏稅之時,又可以隨著夏稅一道貸青苗貸,到十月償還。

因此弄不好,它非是二分利,而是四分利!

還有一個例子,自從推廣青苗法後,國家每年拿出的錢糧是一千五百萬貫到兩千萬貫之間,但沒有超出兩千萬貫。然而盈利卻是三百萬貫到四百萬貫以上。

正好是兩分利。

然而一些死賬呢?還有官員胥吏的貪汙呢?

實際名為二分利,攤派到百姓頭上,可能就是三分利!

按戶等攤派,一等戶十五貫,二等戶是十貫,三等戶是五貫,四等戶是一貫五百,五等戶是一貫。

試問三等戶以上者,需要這個青苗貸救急嗎?要命的是四等戶以下想貸還需要里正耆戶長擔保,不然還不貸給你。而且有的州縣因為攤派的數字大,青苗貸沒有放完,那麼還得要重新攤派,也就是比這個數字攤派得更多。

攤派乃是朝廷旨意,到了地方上執行則更亂,比如貸糧,常平倉貸給百姓的是陳糧,然而官員則是按照以前的新糧估價,比如宿州貸綠豆,每鬥上等為七十五文錢,次等是七十二文錢,但到新糧上來之時,陳糧價猛跌,這逼得百姓只好用新糧還貸,實際等於無形中讓百姓收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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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司馬光等人上書彈劾,不過司馬光也在胡說八道,說什麼陝西以陳米一斗七十文放貸,再讓百姓以新好小麥每鬥四十文還貸,朝廷獲利近兩倍。

麥價能與米價相同嗎?

又有一些人在民間謠傳,說是陝西官員為了放貸,命娼妓坐在肆間置酒引誘大家主動借貸。這豈不是瞎扯嗎?

對青苗法,王巨本身不想發表什麼想法,王安石變法,一是去除國家弊政,二是改善困窘的財政,然而那個黑窟窿未填上去,不斂財怎麼辦?

況且是均攤著斂財,一等戶就打算貸二十貫,他們不用貸兩次,一年不過多徵了四貫錢,不會死人的……

某些方面也確實打壓了一部分的高利貸,以及高利貸引發的兼併問題,但絕對不能誇大它的作用。斂財才是主要的。

因此王巨藉助這個案件,在隱晦地說明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這些豪強們確實是無法無天,借契未到期,說明祖陽並沒有違約,就敢將祖陽的妻女強行擄回家並姦淫之。

這個問題很嚴重了,諸位,你們也別當看不到。

第二個問題就是這個利息,雖然民間常出現嚇人的百分之百到百分之三百的高利貸,不過如是合理的投資,那怕是二分利,也有許多人願意放出來。但青苗法的利息呢,名義是二分,實際是四分!

朝廷同不同意處死姚克明不重要,重要的是這背後引起的反思。

這也是沒辦法,王巨認為下來了,不會呆在漩渦裡了,實際不是,自己治理慶州,青苗法能逃得過去嗎?馬上還有更頭痛的免役法,那個攤派更多……

寫完了這個奏摺,王巨吩咐快馬送到京城。

不過他隨後在屋子裡走了幾步,覺得自己有點兒對牛彈琴了。自己說了,就管用了嗎?

就象後來的tg,都軟到那份上,但外界有幾個國家認可了?相反的不顧事實,繼續妖魔化。想到這裡,他心中嘆息一聲,想到,還是單幹吧。(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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