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也可見,高空拋物雖然入刑,但“高空拋物罪”刑罰並不嚴重,至少遠遠不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羅大狀解釋了一番兩個罪名的區別之後,接著道:
“案發地點是小區內,時間是下午,並非凌晨或者午夜這種幾乎沒人的時候。”
“也就是說,對方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當時樓下是有人的。”
“這一點,即便對方不承認也沒用,因為根據常理是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他就是應該知道或者已經知道樓下有人。”
“在這種情況下,對方將啤酒瓶和花盆這種極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害的東西,從高樓拋下,就應當對此行為可能會造成的危害結果有所預知。”
“但他依舊這麼做了,這就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雖然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卻也要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聽了羅大狀的一番解釋,林北瞬間明悟。
原本以為高空拋物罪就已經很刑了,沒想到,真正刑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羅大狀接著道:“其實,對方這種行為,屬於是同時觸犯了高空拋物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一行為,觸犯多條罪名的時候,不能數罪併罰,而應該擇一重罪。”
“也就是想象競合。”
“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量刑!”
林北面露喜色。
果然,遇事不決找大狀。
準沒錯。
“羅大狀,那這案子不是公訴案嗎,我們能自己起訴?”林北問道。
羅大狀說道:“自訴案並非指包括親告罪,除此之外還有兩種。”
“一種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另一種,則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這個案子,只要從公安機關那裡拿到不予立案的書面決定書,我們就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此甚好!”林北大喜。
這下沒問題了,真的刑了。
沒什麼好說的,林北當場跟羅大狀簽了委託代理合同,委託羅大狀全權代理這個案子。
簽了合同之後,羅大狀就開始行動了起來。
首先撰寫自訴狀。
隨後便拿著啤酒瓶和花盆去做證據公證。
與此同時,林北則去了趟派出所。
“林北,你是來打聽案子情況的對吧?”看到林北到來,老李說道:“現在還沒有收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