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檢察院公訴三處的處長,也是本案的公訴人。
趙凱旋雙手捧著起訴書,朗聲宣讀:
“杭城檢察院刑事起訴狀......”
“被告人:張開鳳,女,30歲......”
“本月X日晚八點三十七分左右,被告人在小區內遛狗,與被害人偶遇......”
“被告人向其寵物狗下達明確指令,使其攻擊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攜帶的瓷器摔碎,經鑑定,該瓷器為明宣德年間高足碗,價值三百萬......”
“被害人報警。”
“康華街道派出所民警李建勳接警後帶人出警,瞭解案情後將被告人張某某帶回派出所,組織調解,因雙方未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調解失敗......”
“次日,被告人張開鳳在小紅豬平臺發影片造謠誹謗,稱其被被害人騷擾,並曝光被害人身份資訊,使其受到嚴重網暴......”
“此案由康華街道派出所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認為:”
“被告人張開鳳之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現根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公訴。”
“訴訟請求如下:”
“一、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張開鳳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二、賠償附帶民事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三百萬元!”
八年!
這個訴訟請求不可謂不重。
按照張開鳳的情形,故意毀壞財物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畢竟造成被害人被網暴,而且還抑鬱了——法定刑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罪疊加,檢察院給出的訴訟請求或者建議,是八年有期徒刑。
差不多每條罪是四年。
不算輕了。
甚至算比較重的。
如果這兩個罪名單獨拎出一個來,都很難達到四年有期徒刑。
大機率會是三年。
但誰讓這蠢逼娘們兒是接連犯了這兩條罪名呢?
一前一後,間隔不到一天時間。
這種情況下,兩條罪名的刑罰都得到了加重。
於是就有了八年有期徒刑!
這個數字,也是讓被告人席位上的張開鳳臉都白了。
心跳加快,呼吸急促。
悔啊,恨啊,怕啊。
可以說是百感交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