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存在一個問題,拍攝續集需不需要從華國電視臺購買版權。
林子軒本身是《渴望》的編劇,這個故事是他提出來的,那麼他應該有著作權,但在國內這種事情很難說清楚。
陳配斯和朱世茂的事情就是如此。
他們的小品是自己創作出來的,只是把版權賣給了華國電視臺,著作權還在自己手裡。
那麼華國電視臺有沒有權利不經兩人的允許就把小品製作成光碟銷售呢?
春晚雖然結束了,但這個話題依然火爆。
京城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立案,訊息瞞不住了,被記者報道了出來,引起一片譁然。
演員狀告華國電視臺,這可是一件大新聞,尤其還是陳配斯和朱世茂這樣的著名演員。
由此,演員和電視臺之間的矛盾暴露了出來,華國電視臺的霸王條件首次被披露。
老百姓這才知道在春晚一片和諧的氛圍下竟然隱藏著這樣的貓膩。
有人支援他們的舉動,以律師為主。
不少律師在報紙上發文章解釋著作權的問題,相當於對國內百姓進行法律普及。
也有人覺得他們是在瞎胡鬧,春晚那麼大舞臺,能讓你們上就不錯了,還不滿足。
還有人感到惋惜,為了這點事鬧上法庭,和華國電視臺鬧僵,到底值不值得。
這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鬥。
面對記者的採訪,演藝圈內的人大多保持沉默,即便出聲支援的也說的很含蓄,比如我相信法院會給出公正的判決。
在這個圈子裡混,很難不和華國電視臺打交道。
再說,華國電視臺是總局的直屬單位,牽扯到方方面面的關係,這是一張看不見摸不著,但真實存在的大網。
好夢公司有自己的法務部門,林子軒讓法務部門的員工弄清楚拍攝《渴望》的續集需不需要華國電視臺的授權。
法務部門經過研究得出了結論。
林子軒寫作《渴望》的時候是京城廣播電臺的員工,不是華國電視臺的人,屬於獨立創作,擁有劇本的著作權,寫續集問題不大。
續集只是沿用了原劇中的人物形象,是一個完全不同的故事。
不過如果續集仍然使用《渴望》,或者於此相關聯的名字,並在宣傳的時候和《渴望》這部電視劇聯絡起來,以此吸引觀眾,那就有問題了。
畢竟這部電視劇的版權屬於華國電視臺所有。
也就是說,林子軒需要和華國電視臺協商版權的事宜,否則就會引起法律糾紛。
這件事不難解決,只要到時候和華國電視臺的電影頻道合作,雙方合拍這部電影,電影頻道自然會進行內部溝通,解決版權的麻煩。
還能借助華國電視臺的宣傳渠道進行宣傳。
林子軒相信利益共享才是合作的基礎,前提是這個合作者不會太過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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