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上午9點,縣法院第一審判庭。
……
“請原告方陳述訴訟的請求和理由!”
彭智勇站起來說道:“尊敬的審判長,合議庭……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下:一是賠償死者劉佳明父母賠償金2300萬;二是被告今後銷售的香菸必須在煙盒中醒目位置提醒消費者‘連續大量吸菸可致死’字樣,避免悲劇繼續上演!”
“第一條請求的理由是,死者死前僅22歲,就算到68歲退休,仍有46年可以工作的時間,按照當下縣裡的發展趨勢,未來人均年收入可達到50萬以上,就按平均每年50萬元的勞動收入計算,被告需一次性承擔2300萬的賠償!”
“第二條請求的理由是,死者生前因連續2小時抽菸2條,體內一氧化碳含量過高導致的死亡,而被告方銷售的香菸上並無相關提醒!”
……
“請被告方作出答辯!”
李曉平說道:“尊敬的……,對於原告所述劉佳明的死亡系連續抽菸過多,而我方銷售的香菸未進行提醒造成的,我方不認可。所有我方銷售的香菸上都明確提示了吸菸有害健康,那麼既然對健康有害,當然是要合理控制抽菸的頻率和總量。劉佳明22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識字,那就視同我方的提醒對其有效,故劉佳明的死亡,我方不存在過錯!所以原告請求的賠償更不屬於我方責任或義務!”
“請雙方提交證據!”
彭智勇把厚厚一沓證據資料提交了上去,李曉平也將幾頁紙提交了上去。
等都看過了這些提交的證據資料之後,雙方都沒有對證據提出質疑,隨後展開法庭辯論。
彭智勇率先說道:“請問被告代理人,有害健康是否等同可以致死?”
“健康受危害到一定程度即可致死!”
“請明確回答有害健康是否等同可以致死!”
“不等同!”
“請問明知道可以致死的情況下,依然使用有害健康字樣進行提醒消費者,是不是故意弱化危害程度?”
“抱歉,吸菸致死屬於極其特殊的情況,原告代理人請不要以個例來替代普遍性!”
“透過屍檢報告提供的結論以及相關資料可以明確,吸菸的確可以致死,而且並不是極其獨特的個例,而是對30以上的人群都可能發生的,請問該項資料被告方是否認同?”
“不予認同,這只是一個個案的屍檢,然後推匯出來的資料,科學性合理性有待考證!”
“那你的意思是需要等真的有30比例的人連續高強度抽菸死掉之後,你才會承認這個科學推論的資料的有效性?那請問是不是被告方對後續因連續高強度抽菸死亡的人承擔謀殺責任?”
李曉平一時間不知道該怎麼回答這個問題,彭智勇乘勝追擊繼續問道:“不回答就代表預設,那吸菸有害健康的提醒是不是刻意減輕了消費者對危害的認知程度?劉佳明的死亡,是不是因為你們沒有進行有效的提醒導致的?菸草公司是不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對香菸的提醒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