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bp;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bp;監督檢查。需要對產品進行檢驗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bp;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bp;)
35、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bp;標誌和編號。(&bp;)
36、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bp;變的,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bp;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bp;組織核查和檢驗。(X&bp;)
37、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bp;許可證有效期屆滿&bp;6&bp;個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bp;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bp;)
38、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由國務院制定。&bp;(&bp;X)
39、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bp;明、程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bp;)
40、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及&bp;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bp;可證(&bp;)。
4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規定,對企業的審查&bp;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bp;)
42、自受理企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bp;60&bp;日內,&bp;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bp;決定。(&bp;)
43、生產許可證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託,根據相關&bp;產品的特點,行業發展狀況和國家有關政策,組織起草產品實施&bp;細則。(&bp;)
44、對企業生產許可證審查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bp;品抽查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結。(&bp;)
45、技術專家參與企業實地核查工作時,可以作為審查組成&bp;員,但不得參與做出審查結論。(&bp;X)
46、企業使用&bp;QS&bp;標誌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bp;縮小、變形。(X&bp;)
47、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受理&bp;企業申請後對企業的審查是指對企業的實地核查。(&bp;)
48、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可以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bp;)
49、從事委託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委託企業和&bp;被委託企業必須分別到所在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bp;)
50、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委託企業必須在其產品上&bp;標註被委託企業生產許可證標號。(&bp;X)
51、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bp;內棉花質量監督工作。(&bp;)
52、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棉花質量違法行為,均有權查處。&bp;(&bp;X)
5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棉花經營者加工棉花不得混等&bp;混級、以次充好。(&bp;)
54、對儲備棉的質量監督和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理,適用《棉&bp;花質量監督處罰暫行辦法》(&bp;X)
55、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由產品質量&bp;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整頓。(&bp;X)
56、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bp;查詢。(&bp;)
57、《產品質量法》規定,根據監督抽查需要,檢驗抽取的&bp;樣品可以向被檢查人員收取檢驗費用。(&bp;)
58、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bp;)
59、《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的產品。&bp;(&bp;X)
60、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bp;起七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bp;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複檢。(X&bp;)
61、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bp;所需材料和資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bp;)
62、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抽樣時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在六&bp;個月內經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bp;部門可以重複抽查。(&bp;X)
63、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制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bp;可以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bp;X)
64、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bp;法規有關規定公開監督抽查結果。(&bp;)
65、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bp;和個人可以擅自公開監督抽查結果。(X&bp;)
66、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國家監督抽查年度計劃,&bp;並通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bp;)
67、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監督抽&bp;查年度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