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朕處理政務也時常出現紕漏,需要你們來拾遺補缺嘛!”
“如果這裡只是朕的一言堂,說什麼都是不易之論,不容置疑。沒有一點兒反對的聲音,那就是你們這些樞相有虧職守,這個御前會議也沒有再開的必要了。”
“朕接著再說這流刑,按現行的律例,人犯最遠的要流放出去三千里,最近的也要兩千裡。”
“不要說能夠活著回來的人是鳳毛麟角,很多人還沒走到地方就死在了途中!”
“朕登基之後雖然取消了株連制度,但哪個人犯的家眷舍得讓其一人跋山涉水,歷盡千難萬險去邊遠煙瘴、荒涼苦寒之地?”
“往往是舉家上路,結果是一人獲罪,全家遭殃,很多時候是接二連三的倒斃在流放的途中,這不還是換了一種形式的株連?
“所以朕的意思是把笞、杖、流這三種刑罰都取締,而用徒刑代之,把遷徒和發遣也一併取締。”
遷徒是將罪犯強行遷離原籍一千里外安置,未經官府許可永不得回籍,多適用於鬥毆殺人之類案件;發遣是將犯罪之人發往邊疆地區給駐防官兵為奴,多適用於政治性案件;)
“皇上,”劉統勳道:“按現行的律例徒刑只有五等,最短的一年,最長的五年,不足以完全替代以上三種刑罰,皇上是想把徒刑的長短期限都作改動?”
“只往上改,下限不變。”黃越道:“將徒刑的年限分為無期和有期兩種,有期徒刑從一年到二十年,中間可以按半年為一階細分為若干等級。”
“那罪刑較輕,不足以判處一年徒刑的案犯適用何種刑罰?”史貽直問道。
“改用拘役。”
“拘役?”
“對,拘役的刑期最低一個月,最長一年,案犯的刑期應在一年以上的適用徒刑,在一個月以下的則不提交檢察廳和審判廳,由按察署自行審理處罰。”
劉統勳道:“按察署以往的處罰手段無外乎苔、杖和枷號這幾種,取消了以後用什麼處罰人犯?”
“用拘留。”黃越道:“拘留分為處罰拘留和刑案拘留兩種,處罰拘留最短五日,最長三十日,用來處罰罪行輕微的人犯。”
“刑案拘留用以羈押案件偵辦中的嫌犯,最長三個月,一般限定按察署在此期限內將案件偵辦結束移交檢察廳,案件重大、案情複雜的可向檢察廳申請適當延期。”
“將刺字也取消,用罰金和沒收家產作為徒刑或死刑的附加刑罰。”
“朕暫時就想到了這麼多,你們看有什麼不足之處需要補足改進?”
史貽直道:“臣思量著皇上的宗旨,就是取締了一切肉刑和辱刑,用長短不一的拘留、拘役和徒刑來使案犯所受刑罰更加適應所犯罪行。”
“這樣既能避免了輕罪重判,重罪輕罰,也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官吏利用判罰和行刑勒索錢財的門路,確是一個好辦法,但有一點臣請皇上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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