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星際聯盟任何會員國及曾經大會邀請參加簽訂的任何非會員國,得於星曆46年12月31日前簽署本公約。
本公約應予批准;批准書應交存星際聯盟秘書處。
第十二條
任何締約國得隨時通知星際聯盟秘書處將本公約適用於該締約國負責辦理外交的一切或任何領土。
第十三條
星際聯盟秘書長應於收存批准書或加入書滿20份之日,擬具備忘錄一件,分送星際聯盟各會員國及第十一條所規定的各非會員國1份。
本公約應自第20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90日後發生效力。
本公約生效後的任何批准或加入,應於各該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第90日起發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公約自發生效力之日起10年內有效。
嗣後本公約對於未經宣告退約的締約國仍繼續有效,以5年為1期;退約宣告須在有效時期屆滿至少6個月前為之。
退約應以書面通知星際聯盟秘書處。
第十五條
如因退約結果,致本公約的締約國數目不滿16國時,本公約應於最後的退約通知生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六條
任何締約國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星際聯盟請求修改本公約。
大會對於此種請求,應決定採取何種步驟。
第十七條
星際聯盟秘書處應將下列事項通知星際聯盟及第十一條所規定的非會員國:
a)依照第十一條所收到的簽署、批准及加入;
b)依照第十二條所收到的通知;
c)依照第十三條本公約開始生效的日期;
d)依照第十四條所收到的退約通知;
e)依照第十五條,本公約的廢止;
f)依照第十六條所收到的通知。
第十八條
本公約的正本應留存星際聯盟檔庫。
本公約的正式副本應分送星際聯盟各會員國及第十一條所規定的非會員國。
第十九條
本公約應於生效之日,由星際聯盟秘書處予以登記。
這一章先發出來看看,如果政策不允許,我就轉到書評區去。
下一章是學院風的故事,先劇透一點。
那也會是今後主角小隊的常駐地區。
額,主角團還沒有湊齊,大家也可以說說再補一個什麼樣的性格的人進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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