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重生陳述完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理由後,審判長又面對被告:“被告,你承認事實的真相嗎?”
“法官大人,我沒有指使人打李重生,他說的這件事跟我沒有任何關系。”
“請你回答承認還是不承認?”
“不承認。”
“被告律師,你有什麼要為被告辯護的嗎?”
“有。”
“請提問。”
“審判長,我想就原告的陳述提幾個問題。一:原告剛才在陳述中說,他那天中午下班之後被彙豐茶樓的另兩名藝人約去附近公園裡,我想請問原告,是否能說一下這兩名藝人的名字?第二:原告在陳述中提到其中一個藝人對他說了難聽的話,我想請問原告,是什麼難聽話?三:原告在陳述中說,是被一個男人打下亭子間的,我想請問原告,這個男人的長相?最後一個問題,原告在陳述中說,這起打人的事件,是受彙豐茶樓的老闆馬上來指使的,是聽誰說的,證人是誰?我的提問完畢。”
“提問有效,請原告回答。”
“一:這兩名藝人的名字分別是:童真和高阿美;二:高阿美見我不答應離開彙豐茶樓,就說我,我......”說到這,李重生忽然激動地低下頭去,此刻,法庭裡一片肅靜,片刻後,他才又平靜地回答:“說我扮相不男不女,我就推了她一下。”他又停口低下頭去,但這次很快抬了起來:“三:打我的男人是突然出現在我面前的,當時我沒有完全看清他的長相,只是後來見到才認出來。四:打我的人是受彙豐茶樓的馬老闆指使,關於這件事,審判長可以問我的證人。”
“原告的證人,請報上你的姓名、年齡和職業,家庭具體地址。”
“我叫路名遠,24歲,作家,現為本城時尚雜志社社會動態欄目主編,住在名佳花園3幢26層262戶。”
“請問,你跟原告是什麼關系?”
“原告李重生是我們雜志社社會動態欄目的被採訪物件。”
“情況屬實,請你回答提問原告的最後一個問題。”
“關於彙豐茶樓的馬老闆指使人打李重生這件事,是我們雜志社在對李重生進行跟蹤採訪的過程中調查到的,向我們說出內情的是彙豐茶樓的兩名獻唱藝人,也就是原告剛才提到過的童真和高阿美。審判長,能否允許傳這兩名證人當庭與被告對峙?”
“提議有效,傳兩名證人童真和高阿美上庭。”
片刻,便見法警將童真和阿美領上庭來。“兩名證人,請分別報上你們的姓名、年齡和職業,家庭具體地址。”
“我叫童真,今年18歲,現為本城西院藝校的學生,利用課外業餘時間在彙豐茶樓獻唱打工,就住在學校。”
“我叫高阿美,今年18周歲,現為本城西院藝校的學生,和童真一起在彙豐茶樓獻唱打工,也住在校區。”
“被告,這兩名證人是在你的彙豐茶樓獻唱嗎?”
“是的,法官大人。”
“兩名證人,時尚雜志社說,是由你們向他們反應的彙豐茶樓馬老闆指使人打被告,請當庭陳述事情的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