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立即單獨並協同其他各方採取其認為必要的行動,包括使用武力,以恢復和維持該地區的安全。
任何此類武裝攻擊,及其所採取的一切措施應,立即向聯盟報告。
當聯盟採取必要措施,恢復和維持聯盟和平與安全時,此種措施即告終止。
artice 6第6條
就第5條而言,對一方或多方的武裝攻擊,都被視為包括武裝攻擊:
在巨龍群島或亞瑞特所有大陸的任何締約方領土上。
任何締約方的部隊、船隻或飛機,在“條約”生效之日,在這些領土上,均不得攜帶任何武器或其他武器,進入或在這些領土駐紮,使用。
artice 7第7條
本條約不影響,也不應解釋為以任何方式影響《神聖聯盟》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或聯盟維護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artice 8第8條
各締約方宣告,其與任何其他締約方或任何第三方之間,目前生效的任何國際約定,均不與本條約的規定相沖突,並承諾不與本條約發生任何衝突。
artice 9第9條
各締約方特此設立一個聯盟,每一個代表都應審議有關執行該條約的事項。
聯盟的組織,須使其能在任何時間迅速開會。理事會應設立必要的附屬機構。
特別是應立即設立一個防禦委員會,就執行第3條和第5條的措施提出建議。
artice 10第10條
締約方可經一致同意,邀請任何其他有能力,促進本條約各項原則,併為安全作出貢獻的《神聖聯盟》昔日成員加入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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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受邀請的一方,可透過向巨龍群島交存加入書而成為條約締約方。
巨龍群島將通知每一個締約方每一份加入書的交存情況。
artice 11第11條
本條約應由締約方,按照各自的憲法程式批准並執行其規定。
批准書應儘快交存巨龍群島,並將每次交存通知所有其他簽署方。
條約應在大多數簽署方批准後,立即在已批准條約的一方之間生效,已交存,並應於交存批准書之日起,對其他一方生效。
artice 12第12條
在條約生效十年後或其後的任何時候,如果任何締約方提出要求,應共同協商,以審查條約,同時考慮到當時影響和平與安全的各種因素。
包括根據《神聖聯盟》為維護和平與安全而制定的世界性和區域性安排。
artice 13第13條
在條約生效二十年後,任何締約方可在其退約通知送交巨龍群島一年後,終止為締約方。
巨龍群島將每一份退約通知通知其他締約方。
artice 14第14條
本條約的大陸通用語文字和龍語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交存於巨龍群島密庫。
經正式認證的副本將由該方轉交其他簽署方。
artice 15第15條
本條約認同《神聖聯盟》,因此如果《神聖聯盟》再次成約,本條約自動失效。
......
未完待續。
第0101章預告神聖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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