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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判決書·《婚姻保衛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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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那位送傳票和起訴狀的es快遞員,他又給我送來了判決書,有始有終一條龍服務,我的這點小破事兒,也讓快遞小哥操碎了心。

我只在拆快遞的時候有些緊張,之後就沒什麼感覺了,麻木了。

唯一的感覺就是判決書下得太快了點,網上說類似離婚這種小民事糾紛一般都是在3個月內結案,從開庭到下判決還不到1個月呢。

我問了遠方的牛哥牛大律師,牛哥說這裡說的3個月是指從對方起訴到開庭再到完成判決的總時間。

哦,原來是這樣,果然術業有專攻。

那我的如意算盤就又打錯了,我一開始就想依靠訴訟的長週期拖到江芸迴心轉意,結果連失兩招,一是人不來也不算撤訴,正常開庭;二是訴訟的週期比我預計的要短很多。

無所謂了,我現在也不想絞盡腦汁拖延時間了,“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都由它去吧。

“民事判決書”這樣寫著: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是自由戀愛相識數年後,自願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婚後由於原告出國,雙方分居兩地,在溝通上存在誤解,被告懷疑原告在國外變心而發生爭執,對此雙方均有責任。原告收到本院傳票之後,以在國外學習為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僅寄送書面意見要求離婚,可見原告對離婚一事持放任態度。現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原告應充分考慮雙方婚姻基礎較好,放棄離婚念頭,今後各自改正缺點,互相關心,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積極解決夫妻矛盾,共同搞好夫妻關系。綜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不符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本院不予支援。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江芸與被告高曉楠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

這是預料之中的結果。

打官司還要收150塊錢,也是長見識了,江芸你就繼續浪費錢吧,3只燒雞又沒了。

我覺得法院批判“江芸對離婚一事持放任態度”那幾句挺解氣的,我還想在“積極解決夫妻矛盾,共同搞好夫妻關系”後面補充幾句,“沒事別麻煩法院,這麼點破事,自己去民政局解決,費這麼大的勁,折騰幾個月,該來的都來了,你自己反倒不來,這是啥事啊,有點文化用在正地方,多為祖國的現代化建設出把子力氣,少浪費寶貴的社會公共資源,雖然現在離婚自由,也不能太自由,倒退20年,離婚那是要組織同意的,把婚姻當兒戲不可取的。”

我將判決書裡的一字一句反複看了幾遍,發現判決書裡說我懷疑她變心而發生爭執,這明顯不對嘛,就算判不離,也不能寫錯事實啊?看來法院並不是我想象的那樣,一樣也有糊塗賬。這種“各打五十大板”的說法我多少有點不滿意,應該對江芸進行百分之百的批評和勸誡。

估計法官也和我們搞結算一樣,每天大大小小一堆案子,又有時間要求,多久之內必須結案,大方向不搞錯,一句半句說得不準或許就不需要太計較了吧。

我們算工程賬的誰也保證不了不出問題,小問題都是允許存在的,差不多吧,各行各業的本質是相通的。

我現在可謂是有故事的人了,連官司都打過,這可不是一般人會經歷到的。

我給江芸發了幾條微信,能發出微信證明她還沒有刪除我,即使完全不回複我,我說什麼她都能看到,只不過敵暗我明。

“還是願意與你和好,這些事情就當成一種成長經歷吧。”

“還是要離我陪你去民政局,別再去法院了,我心力交瘁。”

“還是要起訴我也只能奉陪到底,房子我是不可能搬走的。”

35歲的人生,盡人事聽天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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