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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沒有錢辦不了的事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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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排到朱罡烈了,那個登記的文書卻站了起來,準備走人,並對著剩下的人說道:

“這次的募兵到此為止。”

剩下的人不由唉聲嘆氣,自認倒黴,各自散去。

朱罡烈不幹了。

尼瑪排了這麼久的隊,說結束就結束了,再說俺老朱還等著這次當兵發跡呢。

當然,朱罡烈是不敢鬧事的,他偷偷地從懷裡摸出幾十個銅錢。

這可是他最後的積蓄,真的是有些心疼。

但是最終咬咬牙,畢竟前途最重要,朱罡烈偷偷地將登記的文書拉到一邊。

文書有些不耐煩,說道:

“今天的募兵結束了,你拉著我也沒用。”

朱罡烈倒是不惱,笑嘻嘻地將手中的銅錢塞了過去,小聲說道:

“這位主簿,幫個忙,小小意思不成敬意。”

那個文書看了看周圍,手輕輕掂量了一下手中的銅錢,小心地收入懷中,終於露出了笑臉:

“小哥挺會辦事啊,今天我心情好,與你一見如故,就賣你這個人情。”

說完翻開手中的登記簿,拿筆在舌頭上沾了下口水,將朱罡烈的名字加了上去。

朱罡烈有些得意。

那些跟自己一樣沒登上末班車的兄弟,就是年輕啊,不知道和自己一樣隨機應變。

但是朱罡烈卻不知道,他剛才是在鬼門關走了一圈。

中國古代法律把一切非法所得統稱為“贓”,按照“贓”的數量來定罪量刑。

所有的官員受賄罪名,又都按照“受財枉法贓”和“受財不枉法贓”、以及“受所監臨贓”這樣三種“贓罪”來進行處罰,處罰的力度完全不一樣。

唐代法典《唐律》中就有這樣的規定

“受財枉法贓”,是指主管官員收受了賄賂後違背法律做出決定。

這裡的“枉法”並非就是指枉法裁判,而是泛指所有的公務處斷中有違反法律的行為。根據唐律,受財枉法的行為,按其受財“贓”的多少量刑,“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

“受財不枉法贓”,是指官員雖然接受當事人的錢財,但是在公務的處理上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按照唐律規定,凡是計贓“滿一尺,杖九十”;以上遞加至滿三十匹以上,處“加役流”。

不枉法由於沒有造成“枉法”的結果,所以量刑上比受財枉法要輕,最多隻是“加役流”(流放三千里,並在流放地服三年的苦役)。

“受所監臨贓”,是指官員收受自己部下及所管轄內百姓財物的行為,而授予財物的一方也並無具體要求事項,官員也沒有違法處理公務的。

凡是計贓“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以上加一等”,贓滿五十匹以上,處流二千里。

按照朱罡烈的行為,活脫脫的就是行賄罪。

在唐朝,行賄罪和受賄罪可是等同罪行。

剛才朱罡烈因為想要登記文書給他走後門,塞了50個左右的銅錢。

這事深究起來就是犯了“受財枉法贓”,按“一尺杖一百”來算,朱罡烈要挨200杖,不死也要脫層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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