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州,改流後不久又恢復土官統治。
後因其土官子孫爭襲,又實施第二次改土歸流。
思恩府和田州府改流時,按常規另設知府、通判、推官、經歷、知事各一員,並派兵防守。
但因思恩府土官王受聯合田州土官盧蘇進行反叛,迫使明廷出兵進剿,終以招撫之法平息此事。
隨後,為進一步加強對該地區的管理,明廷遂於原田州、思恩地方增設了許多土巡檢司,依然回覆到往日“以夷治夷”的統治狀態。
由此可見,明代廣西的改土歸流具有著較強反覆性的顯著特徵。
明代廣西改土歸流出現較大的反覆性,究其原因,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第一,明代廣西改土歸流之所以出現較大的反覆性,是由於明代正值壯族土司制度的全盛時期,土司制度的發展尚處於上升階段,總體上還能適應桂西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少數民族人民也還能適應土司制度的統治,因而土司制度的存在仍然具有較大的合理性與必然性。
這一時期,就明朝廷而言,尚無足夠的力量對桂西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直接統治。
土司地區新生的地主經濟還很脆弱,尚不足以壓倒封建領主制經濟和撼動壯族土司專制統治的根基,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尚能適應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而正常發展。
在這種情況下,改土歸流出現較大反覆性是不難理解的。
第二,從明朝廷的角度來看,一方面,鑑於壯族土司制度日益暴露出的諸多弊端,為了達到對壯族地區進行直接管理與統治的目的,以實現其政治意義上的封建大一統格局,明朝廷勢必要對壯族土司進行改流,廢除土司的世襲統治。
另一方面,隨著改流工作的不斷推進,明朝廷也逐漸意識到了改流過程中的“事與願違”,遂於改流問題上亦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動搖心理。
因為在當時具體的歷史條件下,為了鞏固封建統治,基於自身的統治利益需要考慮,明朝廷還必須依靠土司土兵的力量,以達其“以夷制夷”之政治目的。
因此,明朝廷主觀上對土司土兵的倚重無疑成為明代廣西改土歸流出現反覆性的重要原因。
第三,從壯族土司的角度來看,“改土歸流”說到底就是要廢除土官改設流官,剝奪土官的世襲特權和地位,改由流官對土司地區進行直接管理,這就在很大程度上觸動了土官的根本利益,顯然成了土官的致命傷,土官自然情非所願。
因此,明代在廣西的改土歸流首先遭到了來自各級土官的不同程度的抵制與反抗,這是造成明代廣西改土歸流出現較大反覆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四,從下層民眾的角度來看,明代在廣西地區的改土歸流並不是自下而上進行,而是由明代統治者從其階級利益出發,透過自上而下的方式,更多地是採取軍事強制手段來進行,因而得不到各族人民群眾的廣泛擁護和支援,改土歸流顯然尚缺乏群眾基礎,因而改流的根基並不牢固,以致時改時停,或改了又復,或名改實存,或根本未改,意欲徹底改流,其難度之大可想而知。
由於明代正值廣西壯族土司制度全面發展的全盛時期,土司制度總體上尚能適應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少數民族人民尚能適應土司制度的統治,而明王朝又無足夠之力對廣西少數民族地區進行直接的統治,由此,以政治和軍事力量作後盾而強制推行的改土歸流政策,勢必會在某些方面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和消極影響。
譬如,洪武初年,忻城土縣廢土設流,正統年間,瑤族人民紛紛起來反抗,流官無法統治,引起社會動亂,影響正常生產,弘治末年,明王朝被迫複流為土。
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廷平定岑接等土官叛亂之後,在田州改土歸流,降知府岑猛為福建平海衛千戶,田州由府降為州,以平樂知府謝湖掌州事。
結果遭致岑猛反對和土民不滿,改流失敗。
由此可見,不少土府、土州、土縣改流後引發了不少社會問題,這對民族地區社會的發展有所不利。
同時,改土歸流引起的社會動亂,對邊疆的穩定與安全有所不利,正如嘉靖六年兩廣都御史姚鏌所言“流官之設,徒有虛名,反受實禍。思恩未設流官之前,土人歲出兵三千以聽官府調遣。既設流官之後,官府歲發民兵數千人,以備土人之反覆,流官之無益,斷然可睹。況田州鄰交趾,深山絕谷,悉瑤壯盤據,必仍設土官,期可藉其兵力以為遮蔽。若改土為流,則邊鄙之患,自我當之,後必悔。”
這章沒有結束,請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
由此可見,明代在廣西推行的改土歸流政策,是在條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況下進行的,因而改流很不徹底,具有很大的侷限性。
然而,隨著改土歸流工作的逐漸推行,表明曾經盛極一時的廣西壯族土司制度至此已開始走向下坡路。
當然,在明代特定歷史條件下,改土歸流的客觀效果及其對土司地方日後歷史發展產生的影響也是不容否認的。
改流後,由明朝廷委任的流官代替了世襲的土官,封建勢力進一步深入桂西一帶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這對加強中央集權和鞏固封建國家的統一無疑是十分有利的。
同時,改土歸流在很大程度上增進了各民族間交往和融合,有利於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推進了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重要的是,為清代在廣西實施大規模的改土歸流積累了經驗。
因此綜上所述,土司制度是中國封建王朝治理少數民族的一種特殊政策,廣西的土司制度在明代得到了完善和發展,達到了全盛,體現了明代中央順應時勢、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治邊思想。
總的來講,在當時土司制度的實施是利大於弊的,土司制度中進步的、積極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夠推動當地經濟社會和民族關係發展的,有利於國家的統一,維護了祖國邊疆的相對穩定;但是,土司制度本身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當地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並逐漸成為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和改革邊疆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阻礙因素,因此,改土歸流成為一種趨勢,土司制度走向沒落,所以到了後面的清政府才算徹底完成,並不是一觸而就的。
……
……
……
喜歡買宋請大家收藏:()買宋書更新速度全網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