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我覺得,喜歡一個人,就代表要與那人相愛,就代表要與那人結婚,就代表要與那人白頭偕老。
昨晚以前,我覺得自己嚮往和源源“白頭偕老”,憧憬與源源的“婚姻生活”。
所以我覺得自己喜歡源源。
希望源源也能喜歡我。
相互喜歡就能演變為相愛,就能結婚,就能白頭偕老。
然而,我錯了。源源願意嫁給我,卻不願意喜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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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喜歡”一詞原有的定義,在昨晚已經被徹底顛覆,我需要重新找到新定義。
找到新定義之前,我不知道自己是否喜歡她。
雖然我不知道,如今自己是否喜歡源源。
但是我知道。
如果劉源需要,如今的我,隨時可以娶她!
因為我對她說過“我娶你”。
無論我是在什麼情況下說出來的。
無論她當時是否接受。
我說出口了。我許諾了!我就要守信。
況且,無論喜不喜歡。源源的名聲已經被我毀了。
我至少要為這點,負起應盡的責任。
不能讓源源遭受他人白眼。
不就是多了個夫妻的名頭嘛!不就是同住一屋簷下嘛!
和現在偶爾同居在這間房裡,又有什麼區別?
門牌一樣都是203。房間還大了七八倍。
三室兩廳,有那麼多間房,都沒必要擠在一張床上嘍!
源源能為了人身自由嫁給我。
我也能為了戀愛自由娶源源。
只是多領張結婚證,獲得合法同居的權益而已。
如今,唯一的矛盾點在於。
源源一方面要我選時間,另一方面又想等那人一段時間。
估計需要我判斷時機。
等源源等不了那人之時,再娶她。
不過這僅僅是我的估計,還需要重新向源源確認。
既然源源還想再等他一段時間。
那慢慢來,不著急。等合適的時候,再問源源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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