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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5章 的確有些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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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官制有些複雜。

宋朝政治體制的主要特點是加強中央集權,在職官制度上,中央集權、百官權力分散、重文抑武。

宋朝官制,以元豐改製為界限,改制前、後各為一階段,南宋又為一大階段。宋代設中書、樞密、三司分掌政、軍、財三大務,宰相之權為樞密使、三司使所分取。

宰相、樞密使、三司使三者的事權不相上下,不相統攝。中樞官制是中央集權的軸心,官稱和實職的分離,使朝廷內外大批官員無所事事,三省六部多有更迭,握有最高行政權者是宰執。

中樞官制是中央集權的軸心,從趙匡胤建立宋王朝開始,就對中央官制作了調整。其特點是用設官分職、分割各級長官事權的辦法來削弱其權力的。這樣,有些官只是空名,所謂“官”,其概念只是拿俸祿而已。

這類官有兩種情況,首先在宋太祖、太宗統一五代十國的過程中,留用了大批各國舊官員,使他們保持官位,領取俸祿,但不使掌握實權。然後對於宗室、外戚、勳舊,也僅授予高官,優加俸祿,而不給實職。至真宗時,便把這些措施加以制度化。

按照這個制度,一般官員都有官和差遣兩個頭銜,有的官還加有職的頭銜。官只是說明他可以領取俸祿,而職才有實際的權力。每個機關彼此互相牽制,任非其官的情形很普遍。例如左、右僕射、六部尚書、侍郎、大夫、郎中、員外郎、卿、少卿等,在成為官階的名稱後,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不再擔任與官名相應的職務。

這些官名只用作定品秩、俸祿、章服和序遷的根據,因此稱為正官或本官,又稱官階或寄祿官。其中有文資、武階的區別。差遣是指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又稱職事官。

差遣名稱中常帶有判、知、權、直、試、管勾、提舉、提點、籤書、監等字,如知縣、參知政事、知制誥、直秘閣、判祠部事、提點刑獄公事之類。

也有一些差遣並不帶上這些字樣,如縣令、安撫使等。官階按年資升遷,即使不擔任差遣,也可依階領取俸祿,而差遣則根據朝廷的需要和官員的才能,進行調動和升降。所以真正決定其實權的不是官階,而是差遣。至於職,一般指三館,包括昭文館、史館、集賢院和秘閣中的官職,如大學士、學士、待制等,是授予較高階文臣的清高銜頭,並非實有所掌。

宋神宗元豐三年官制改革後,撤銷館職,另設秘書省職事官,自秘書監丞、著作郎以下,都稱館職。其他文臣兼帶館職,武臣帶閣門宣贊舍人,則稱貼職。

宋朝實行的是三省六部制度,這三省分別是門下省,中書省和尚書省。六部分別是戶部,兵部,禮部,吏部,刑部。

另外設立樞密院,為宋朝的最高軍事機構。

前期還設有三司,三司是北宋前期最高財政機構,號稱“計省”。唐末稅法混亂,田賦、丁稅的收入無法維持王朝的龐大費用,國家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鹽鐵和度支。

五代後唐明宗始設鹽鐵、度支和戶部“三司”,宋初沿之。三司的職權是總管全國各地之貢賦和國家的財政。長官是三司使,其權位之重,與執政無殊,號稱計相。

三司之副長官為三司副使。宋太宗時,罷三司使,另設鹽鐵、度支、戶都三使。真宗時,又罷三使,重設三司使一員,另設鹽鐵副使、度支副使和戶部副使。鹽鐵之下設七案,即兵案、胄案、商稅案、都鹽案、茶案、鐵案、設案等,掌管全國礦冶、茶、鹽、商稅、河渠和軍器等。度支之下設八案:賞給案、錢帛案、糧料案、常平案、發運案、騎案、斛鬥案、百官案,掌管全國財賦之數。

戶部之下設五案:戶稅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糧案,掌管全國戶口、兩稅、酒稅等事。三司的附屬機構,據宋史載,有磨勘司、都主轄收支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憑由司、開折司、發放司、勾鑿司、催驅司、受事司等。

由此可見三司職權之廣泛,與事務之殷繁。北宋前期,全國財政支出大部分依靠三司,三司實際上取代了尚書省的許多職務。元豐改革官制時雖廢三司仍歸戶部、工部管轄,其中胄案改置軍器監,這些改革似較合理。但是財用大計畢竟不是戶部所能盡辦,因此,北宋末期又有總領財賦官及經總制使以別掌之。

北宋前期,中書門下主管民政,樞密院主管軍政,三司主管財政,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而大權集中於皇帝一身。神宗改制後,宰相實際上兼管財政。南宋時,宰相兼任樞密使,又兼管部分軍政。這樣,宰相重新握有民政、財政和部分軍政之權。

宋代監察機關為御史臺,下設三院。御史臺設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名義上是御史臺的最高長官,但宋初不除正員,只作為加官,授予其他官員。

檢校官帶憲銜的,有檢校御史大夫。元豐改官制後,一併除去。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御史臺的真正長官,稱為臺長;副長官是侍御史知雜事。御史官的職掌是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御史監察彈劾之列。

官階低而任殿中侍御史,或監察御史者,稱“監察御史裡行”。此外,還設推官二員,專管審理刑事案件。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評論朝政或彈劾官員,按規定必須先向中丞報告。

地方官的監察,由通判負責。同時,皇帝還經常派遣轉運使、按察使、觀察使到各地去監察,這些都屬於外任御史。

轉運使本來是管理財政的,但也兼任監察官吏。南宋時,地方監司官職權加重,安撫使稱帥臣,宰相外出巡事時,雖說是典州,亦必兼此職。後來在安撫使之上設宣撫、制置二使,不領州而位在諸路帥臣之上,成為一路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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