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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3章 七十年代奮鬥生活53(事業線,慎買) (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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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人對人販子們的判刑倒是沒有任何異議。

不過讓s市中院的法官們爭論不休的,是這案子中的另外一樁關係。

當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候, 遞交過來的公安機關的審訊記錄中, 恰巧提到了一件比較一言難盡的事情。

——人販子在供述的時候,不知道是不是為了脫罪, 一直強調說他們拿來賣的孩子是孩子父母自己同意賣的。

得知這一線索的公安機關對這個事情也比較重視,就特意在分開審訊了被抓回來的人販子。

這才發現,被解救出來的孩子, 的確有少部分的孩子是經過她們親生的父母同意, 才交到人販子的手裡的。

而作為報酬,有些父母甚至還收取了“營養費”跟“感謝費”。

渾然不管自己的孩子以後會被賣到哪裡做什麼, 會承受什麼苦難。

不過這種情況比較少, 且基本都發生在女嬰與女童身上。

這就要說說這時候的生育環境了……不管農村還是城市, 重男親女的觀念都還挺嚴重。

有時候孩子一出生,家裡一看是個女娃,心狠點的為了招個帶把的1, 就直接溺死了事。

稍微手軟一點又不想養的,就算著時間往人多的地方一扔,有人帶走就算孩子命好, 沒人管凍死餓死的也不在少數。

再有點良心的,自家出點錢當奶粉錢, 再託個有門路的人, 打聽一下誰家缺孩子,等聯絡到了,再把孩子送到別人家養。

而這情況下, 要是找的中人靠譜,就會給孩子找個好去處,要是遇上個心臟的,轉手賣給人販子也說不準。

而這次公安機關們遇到的情況,除了上一種情況外,還有父母自己不透過中人,直接收了人販子“補償費”,然後讓人把孩子帶走的。

而更讓人作嘔的一種情況是,家裡雖然重男輕女,但終究還是沒扔孩子,等飢一頓飽一頓的養到十五六歲時,再以找婆家為由,把女孩子賣給人販子。

由他們做渠道,把人賣到偏遠山區當媳婦。

而作為丈人丈母孃,女孩子的父母甚至還能收到一半的“彩禮錢”,但彩禮收過後,兩方基本上就再也不會聯絡了。

不過這次抓到的人販子,卻是隻拐賣兒童的拐賣團伙,並不涉及拐賣婦女的情況。

而為什麼說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兒童,是被所以被拐賣兒童中的一小部分呢?

這點特別滑稽——有些女孩兒因為家人的重男輕女被父母親手賣掉,但也因為大環境的重男親女,更多“買家”明確要求“貨源”的是男孩。

可男孩子們金貴,往往找不到貨源,人販子們就會鋌而走險,向各家的寶貝疙瘩們下手。

所以這時候的兒童買賣中,男孩子才是其中的大頭。

而現在法官們爭執的是,那些參與拐賣自己女兒的父母,要不要入刑,怎麼入刑?

參與爭論的法官中,有的認為在現有社會的公序良俗中,大多數人預設父母有權決定自己孩子的來去甚至死活。

所以為了照顧大家的情緒,參與其中的父母一律批評教育,都不入刑。

而有的法官認為只有收錢賣孩子的,才應該入刑,並依據現有刑法2中的遺棄罪判處。

畢竟這其中有些父母壓根沒有收錢,只是託中人為女孩找個去處。

而且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但書中,明確規定了: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為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3

只有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才可以遺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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