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證據無法推到出結果,那麼用動機試試吧。
連續縱火案一般有三種作案動機可能。第一種作案可能是想借著連續縱火案吸引社會輿論關注,獲得某種利益或者滿足;第二種則是想借火焰的燃燒來滿足自己的慾望;最後一種可能則可能與宗教相關。第一種可能必須依據大量證據進行考證。然而他如今根本就沒有證據,所以暫時擱置這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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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第二種可能的話,那麼暫定假定犯案人員是有縱火癖的精神病人。從資料上來看,這種人群從歲數上劃分可以分為兩批人次。十五歲以上到二十三歲以下,是其一。三十歲到五十歲,則是其二。
當然,兒童也有縱火癖的可能。但是,十三歲以下的兒童並不具有連續縱火案的能力。更何況,日本實行九年義務教育,所以十五歲以下的少年兒童即使患有縱火癖,也沒有那個時間或能力去進行連續縱火犯罪。
可十五歲不同。十五歲到二十三歲以下的青少年中,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升學的。其中,就有縱火癖患者。這些縱火癖患者剛剛擺脫學校和家庭的控制,獨自接觸社會。如果在這個年紀段裡病情得不到控制的話,他們將有極大可能犯下連續縱火案。
至於為什麼會排除二十三歲到三十歲……則是因為,人是有理性的。二十三歲到三十歲,一般性而言,是人最具有良心的一個年齡段。很多人會在這個年紀抑制自己內心的邪惡慾望。起碼,在毛利陽曾見過的案子裡,除非有更復雜的情感原因,這個年級段的人群一般不會犯下具有對社會財產造成損害的大型連續性犯罪。即使有縱火癖,很多情況下他們會回返把火撲滅。
三十歲到五十歲,則是中年期。中年期因為社會、家庭責任壓力層層累積。也是……最容易放縱自己的一段時期。同時,他們也是醺酒的一個高發群體。高壓力一般都會伴隨著醺酒、吸菸等行為。而醺酒會讓人喪失理智、降低理性。
如果犯人是十五歲到二十三歲的縱火癖患者,那還好辦。可如果犯人是三十歲到五十歲的縱火癖患者……這群人是最麻煩的一種型別。
十五歲以上到二十三歲以下的患病者如果被發現縱火,一般情況下他們都會主動承認自己的縱火事實。但,三十歲以上的患者如果被發現縱火,他們會否認自己的縱火事實。
若犯人真的是一個縱火癖患者,那麼再綜合步美的證言,犯人應該是在三十歲到四十歲左右。
而從資料統計,患有縱火癖並犯下連續縱火案的人群學習能力普遍不高,自制力也較低。大部分人群更是流浪者、即使有薪水,薪水也不高。而東京都可以提供窮人居住的除了那幾棟地點偏僻環境較差的破舊公寓外,就是各大商業街的街口了。而池袋,則是東京最為繁華的街道之一。
在連續犯罪中,犯罪者所犯下的第一起案子一般會對破案起決定性作用。因為生疏,他不會脫離自己所知範圍進行犯罪。所以,犯人曾經池袋附近住過一段時間,並對其較為了解才對。
也就是說,如果他的推理前提成立,那麼嫌疑人應該是三十到四十歲,頭髮鬍子雜亂,並患有縱火癖的流浪漢才對。
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正常,只是受邪·教影響才選擇縱火呢。
這……也有可能。
但是可能性……有待考證。
一般會受邪·教才選擇縱火的一般會有以下幾個關鍵詞——祭品與犧牲。
但是這幾起縱火案除了產生了巨大的負面社會影響以外,並沒有殃及人命,這不符合邪·教縱火的特點。
所以,應該只有想借著連續縱火案吸引社會輿論關注從而獲得某種利益、或是縱火癖,兩種可能了。
不過,這幾起案子的間隔時間也很有趣。第一起縱火案的時間是在去年12月、第二起案子是在今年的2月、第三起案子是在3月。第一起案子與第二起案子的時間間隔差不多是三個月。而第二起案子距離第三起案子的時間只有一個月。
雖說不知道警察為什麼判斷這幾起縱火案是連續縱火案,但如果這起縱火案真的都是同一個人所為,在不否認嫌疑人還有其他作案記錄但未被警察所知的前提下……
雖說犯人只犯下了三起案子,但犯人的犯案速度……好像越來越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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