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自遙說:“我申請詢問被告林玫女士幾個問題。”
劉亦風說:“同意。”
rose剛剛領教了林自遙的伶牙俐齒,現在驟然聽到林自遙要向自己提問,難免緊張。
rose望向詹穹,目光裡赫赫顯示著緊張。
詹穹向rose微微點頭,示意rose別緊張,萬事有他兜底。
林自遙不想給rose和詹穹喘息的空間,剛才自己的連番發問猶如已經把進攻的天梯搭在了rose和郭雲心靈的城堡上,現在要做的就是趁勝追擊,徹底攻陷二人。
“林玫女士,既然你已經把別墅賣給了郭雲女士,為什麼現在別墅還是你和林雲飛先生在使用呢?”林自遙問。
詹穹示意林玫不要開口,他作為林玫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可以代表林玫在法庭上回答任何問題。
詹穹說:“郭雲女士也住在別墅裡。”
林自遙乾淨利落地說:“撒謊。據林雲飛先生陳述,別墅裡只有林玫女士和他本人居住,郭雲女士只是偶爾過來探望女兒,並且不曾留宿。”
詹穹還要補充,卻被林自遙先聲奪人。
“別墅所在的小區物業管理非常嚴格,就是為了保證業主的安全,每一個訪客的進出都會如實記錄,包括訪客的姓名、電話、進出小區的時間,如果被告以及第三人堅持郭雲女士居住在小區內,請求法院向訴爭別墅所在小區的物業調取郭雲女士的來訪記錄。如果是業主的話,就不存在來訪情況。”林自遙說。
因為rose和郭雲的過戶是秘密進行的,因此業主更改為郭雲了,也並沒有到物業處登記。
林自遙現在要做的,就是要在法官面前樹立林玫和郭雲母女謊話連篇的形象。
如此這般,在劉亦風運用自由裁量權的時候,才能夠更多地站在她這一邊。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院審判工作中,法官根據法律包括司法解釋),依據法庭查明的事實,在個人法律意識支配下做出裁判的過程。也就是說,自由裁量是個過程,法官做出的判決和裁定是自由裁量的結果。
法律是建立在對一般社會事實和社會現象的理性超越之上的、根據社會生活的大多數情況得出的一般屬性,能夠適用於社會生活中大多數的情形,同時對於相同或者相類似的情形,也能給與相同或者相類似的裁決結果。法律規則的一般性導致了在其面對紛繁複雜的社會現實時,難免捉襟見肘。現代的司法對形式正義的追求早在韋伯時代就有了“自動售貨機”的擔心,而社會生活的“複雜性”決定了人類對形式正義的追求僅僅是一個相對的東西。這樣它必然在某些情況下會使法官無法將法律規則適用於具體的個別的案件的解決。即在具體個案中的正義性無法從法律的普遍正義性中得來。就是在此種情況下,習慣上的法律普遍性在一個具體的情形中就要被犧牲,以滿足實現長久個別特殊性正義的需要,為了正義的利益而背棄或放寬既定的要求被認為是必要的,儘管秩序傾向於常規性和一成不變的苛定規則。法律的普遍性在此變得形同設,一無是處。法官即被賦予了這樣的力,可以透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背離法律規則本身的字面的含義,並像立法所可能會對該問題做出的處理那樣去審理案件。而對特殊正義的追求在一定程上也完善了法律的普遍正義。
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並不是無限的。
法官進行自由裁量必須根據法律。自由裁量的自由並非絕對的自由,而是相對的自由,是絕對受到約束的。法官不是在法律之外運用法律,而是在法律規定下找到裁判空間,從而進行裁量。這絕對不同於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司法解釋也是自由裁量的一種貫徹表現。法律的裁量空間不僅反映在司法過程中,還存留在立法之中。法官對於具體案件進行自由裁量,所形成的結果是判決和裁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則對法律具體問題進行自由裁量,所形成的結果就是司法解釋。自由裁量是個過程,判決、裁定和司法解釋都是自由裁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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